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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开走债务人的车怎样定性来的呢?

刘* 新疆-乌鲁木齐 债务纠纷咨询 2018.04.30 08:48:14 13人阅读

朋友他们几个人目前都是做财务方面工作的,所以想要了解一下哪位知道欠钱开走债务人的车怎样定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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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中,大部分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作为犯罪的主观故意的?如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本章规定的12个罪名中有8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另外,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金融诈骗罪的7个罪名,以及其他章节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也是将非法占有作为犯罪的主观故意。如何认定刑法中的非法占有,对于正确处理此类犯罪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2018-04-30 09:02: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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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欠钱开走债务人的车怎样定性来说:
乙方的行为不能算是自助行为,这种要债方式是非法的,乙方若是想让甲方利用车子等现有资产还债 还需公力救济即起诉。毕竟还债不见得就要用车还,因此乙方是侵犯甲方车的所有权。
而对于甲方而言可以要求返还车 同样可以诉求法院请求返还桑塔纳 诉求方式一是基于物权中的所有权返还。 二是侵权行为,但是诉求侵权行为则是赔偿车的价款 所有权返还则是返还原车

2018-04-30 08:49:14 回复

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允许私自拿走债务人占有或委托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该种行为的具体定性及操作问题还要分情况而论。
一、根据场合不同,法律责任不同
1、债权人拿走债务人的财物抵债时,债权人如果不在场,无法监管财物情况的,债权人涉嫌构成盗窃罪,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债权人拿走债务人财物抵债时,债务人在场并加以阻拦的,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之规定,债权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但是由于债权人并无强制执行权,债务人有权基于物权法之规定,依法追究债权人民事法律责任。
3、债权人拿走债务人财物抵债时,债务人在场并未拒绝或阻拦的,可以视为债务人默许债权人实施上述行为。债权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二、值得注意的问题: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总有差距。上述问题在理论上虽然可以很清楚的区分法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不可回避的障碍。
1、举证障碍:其实以上三种情况均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对债务人而言,除非债务人对自己的财物有专门的监控设备进行现场取证。对债权人而言,除非债权人能对实施上述行为进行现场取证。
2、实施上述行为的债权人必须是债权人本人或债权人的委托人。属于债权人委托人的,债务人只有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债权人委托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对其所做的意思表述方能有效。
三、建议穷尽法律手段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因此违法则未免得不偿失。建议债权人通过经验较为丰富的律师运用法律技巧,解决这一问题。

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允许私自拿走债务人占有或委托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该种行为的具体定性及操作问题还要分情况而论。
一、根据场合不同,法律责任不同
1、债权人拿走债务人的财物抵债时,债权人如果不在场,无法监管财物情况的,债权人涉嫌构成盗窃罪,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债权人拿走债务人财物抵债时,债务人在场并加以阻拦的,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之规定,债权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但是由于债权人并无强制执行权,债务人有权基于物权法之规定,依法追究债权人民事法律责任。
3、债权人拿走债务人财物抵债时,债务人在场并未拒绝或阻拦的,可以视为债务人默许债权人实施上述行为。债权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二、值得注意的问题: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总有差距。上述问题在理论上虽然可以很清楚的区分法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不可回避的障碍。
1、举证障碍:其实以上三种情况均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对债务人而言,除非债务人对自己的财物有专门的监控设备进行现场取证。对债权人而言,除非债权人能对实施上述行为进行现场取证。
2、实施上述行为的债权人必须是债权人本人或债权人的委托人。属于债权人委托人的,债务人只有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债权人委托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对其所做的意思表述方能有效。
三、建议穷尽法律手段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因此违法则未免得不偿失。建议债权人通过经验较为丰富的律师运用法律技巧,解决这一问题。

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允许私自拿走债务人占有或委托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该种行为的具体定性及操作问题还要分情况而论。
一、根据场合不同,法律责任不同
1、债权人拿走债务人的财物抵债时,债权人如果不在场,无法监管财物情况的,债权人涉嫌构成盗窃罪,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债权人拿走债务人财物抵债时,债务人在场并加以阻拦的,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之规定,债权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但是由于债权人并无强制执行权,债务人有权基于物权法之规定,依法追究债权人民事法律责任。
3、债权人拿走债务人财物抵债时,债务人在场并未拒绝或阻拦的,可以视为债务人默许债权人实施上述行为。债权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二、值得注意的问题: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总有差距。上述问题在理论上虽然可以很清楚的区分法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不可回避的障碍。
1、举证障碍:其实以上三种情况均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对债务人而言,除非债务人对自己的财物有专门的监控设备进行现场取证。对债权人而言,除非债权人能对实施上述行为进行现场取证。
2、实施上述行为的债权人必须是债权人本人或债权人的委托人。属于债权人委托人的,债务人只有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债权人委托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对其所做的意思表述方能有效。
三、建议穷尽法律手段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因此违法则未免得不偿失。建议债权人通过经验较为丰富的律师运用法律技巧,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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