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了购房合同涨价了可以变更合同吗这个问题,首先是法律规定只要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但是对方不一定同意变更,尤其是这种价格上涨,但是如果你能证明情势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比如价格上涨很离谱,就可以根据情势变更,这是可以的,其他的不一定可以。
不能。根据《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成房发〔2011〕30号)、《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成房发〔2009〕207号)之规定,商品住房的申报价格一经确定,不得上调;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现场公示价格应当与成都透明房产网上公布的相应申报价格一致。开发企业应保证现场公示价格与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价格一致。确需调整价格的,开发企业应重新申报,并按新调整的价格对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和销售现场“可售房源信息公示栏”的内容进行变更。价格调整期间,可售房源仍按原价格销售,购房人要求购买的开发企业不得拒售。对多次调整价格的,开发企业应将每次调整的每套商品房价格列入销售现场信息披露“信息查访处”内容,方便查询。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租赁合同主体变更主要有两种情况 1.因继承而发生的出租人当然变更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死亡的,则其地位一般由其继承人继承。虽然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但这种变更不需要征求承租人的同意。因为继承的后果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承租人如因此而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有合理的理由。 2.租赁物所有权的转让导致出租人的变更 这种情况下,原出租人出让的已经不仅仅是债权债务,而是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债权债务是附属于所有权的。如果承租人在出租人转让该租赁物的所有权时,未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行使后未能竞得的,则应当视为其已经同意原出租人转让的行为,因此,已经无须再特别征求其意见。 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导致产生新的租赁合同的,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以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时间为准。事实上,所有权的变更还包括赠与、互易等形式。审判实践中,新旧法律关系交替的时间点掌握很重要。由于房屋买卖而产生的新的租赁关系,该时间点就掌握在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时间,也就是房屋权利变更登记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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