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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由此,就可能产生两个问题。一是如协商继续履行,很明显地,原来的主合同中的债务人发生了变化,原债务人变成了其继承人。那么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债务人死亡担保人需要偿还债务吗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里,法律条文的表述虽然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其立法宗旨很显然是保证原债务人的稳定。因为在原保证合同中,担保人是基于对原债务人的信任而做出的意思表示,不可能也不应该要求担保人对变更后的,其不予认可的新债务人提供担保。二是如提前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履行还款义务。那么鉴于担保人应于还款期届满才产生保证责任的。那么在原合同约定的期限未到时,要求担保人提前承担责任,明显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
2020-11-12 13:40:1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