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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有哪些?谢谢回答,

陈* 浙江-衢州 施工合同纠纷咨询 2018.04.25 18:30:50 1014人阅读

你好,我们公司接了一个项目要签合同,我想问问施工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有哪些,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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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完成具体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设备调试、工程保修等工作内容,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它与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一样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订立时应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的风险: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合法性风险  国家工商总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文本制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承发包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但有些发包人为了回避自己的风险在签订合同时,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是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  
2、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及违反建设工程法定程序的风险  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均作了相应规定。招标、投标内容是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依据,因此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发包人、承包人如果违反以上这些法定程序所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合同。  建设部《工程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因此,凡是没有列入国家和地方政府基本建设计划的,或应依法报批而未批准的建设工程,由于工程项目的建设本身不合法,即合同标的物不合法,所签订的合同也因没有法律依据而归于无效。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不合法  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合格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首先看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合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发包人是建设工程项目的产权人或是经营人,及负责工程投资、经营与管理的当事人。承包人是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要求的主体条件,将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4、违反有关转包规定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的行为。一些承包商为了获得建设项目承包资格,不惜以低价中标,在中标之后又将工程肢解后以更低价格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这些承包商缺乏对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骤和监督手段,进而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最终形成与业主及转包者的资质纠纷。  
5、“黑白合同”引起的风险  建设单位与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黑白合同’的问题相当突出。所谓黑合同,就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等。黑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极易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既损害施工方的利益,也最终损害建设方的利益。  
6、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计价类型风险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就建设工程价款类型做出详尽规定,具本包括: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及可调价格的方式确定。不同的建设工程应选择不同的价款类型,并做出相应的限制性条款。对于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固定价格约定合同由于工程价格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发包人承担的风险最小,承包人承担的风险最大,故发包人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往往采取这种合同方式。  
7、工程款支付的风险  拖欠工程款是建筑市场久治不愈的顽症,从某些政府工程到房地产开发商,都不同程度地打出拖欠工程款的黑牌、损害施工企业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迫使一些农民工用跳楼、跳河等极端方式催讨血汗钱;一些政府工程在贪腐官员操纵下,在工程招投标等环节,弄虚作假、中饱私囊,使工程款拖欠一度愈演愈烈。工程款支付成了最不确定的风险因素之一,严重困扰和损害着施工企业的权益。  
8、垫资工程的法律风险  垫资工程是指承包方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不要求发包方先支付工程款或者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成后,由发包方再支付垫付的工程款的工程项目。发包方通常采用“黑白合同”、“质量保证金”、“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借款合同”等形式来签订垫资合同或垫资条款。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经常因垫资过多,面临很多来自材料商、设备商、施工工人、贷款银行的压力。此时,承包方既要筹集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又要面临因自身违约需对发包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风险,于是有的承包方可能会采取偷工减料、降低施工标准,或干脆将工程进行整体转包的方式来转嫁风险,采用这种做法更有可能使自己陷入更大的风险境地。  
9、材料价格风险  根据我国《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的材料供应有发包人自行供应或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标准采购两种方式。一般而言,建设工程项目成本的70%左右都是材料成本,因此,承包人必须采取措施防范材料价格风险。然而,材料价格的起落本来是很正常的,但是对承包人而言,任何一项主要材料的大幅波动都会带来巨大的影响。  
10、工程索赔的风险  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因此,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工程赔偿内容的条款,防止因合同约定不明确而发生误解甚至产生纠纷导致索赔的风险以上就是关于施工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有哪些 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8-04-25 18:34: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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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升合同签订管理效率
  当施工企业确定投标以后,要先对该项目是否合法进行考察,保证发包方工程是合法的。除此之外要了解发包方资信状况以及工程项目款项到位情况。在获取招标文件以后,施工企业方面应当对其进行深入化研究,掌握招标文件及业主意图,进而研究投标战略。编制投标法律文件,在满足实质性条款的基础下,做出最优选择。虽然我国法律条款中规定合同的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二者是不平等的,在施工合同方面,施工方通常处在不利的地位。所以要不断完善施工合同签约管理,在企业管理制度的层面上来落实合同的管理模式。将合同签约权分成合同洽谈权以及批准权等。合同经办方可以掌握洽谈权,而对方要对合同真实性以及合同的可行性负责。从企业管理机制角度保证合同从拟定到生效,经过洽谈、审查以及批准这三个环节。
  
(二)通过法律方式转移合同风险
  部分风险是可以提前预知的,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通过双方合理分配风险的方式来转移这部分风险。但是在施工中依然会存在部分无法预知的风险,并且合同始终是存在缺陷的,所以双方权责必然不平衡。常见的转移风险方式包含开展工程索赔以及推动工程承担以及工程保险等方式,实际使用效果良好。其中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的过程当中,从法律条款以及合同规定的角度,向对方没有做到的环节提出一定的补偿要求,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风险转移方式。施工索赔是合同以及法律给与受害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建筑企业可以通过该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损失的产生。想要保证索赔正常开展,就必须要签订好合同。作为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在条款中对工程签证范围、工程签证人员以及详细的签证权限进行明确,做出最为细致的解释,同时这也是签证以及索赔的主要依据之一。除此之外,承包方在合同条款履行的过程中要不断的进行资料记录,构建科学化保管制度,这些资料日后都将成为索赔的主要证据。如果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必须要进行索赔,施工企业方面要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索赔要求。
  通常情况下,建筑市场都是由承包商来提供担保服务,比如在进行招投标的时候,要去银行缴纳一定量的投标保证金,并且要在施工过程中去履行担保,但是很少有在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方面做出相关规定的。这种情况导致部分工程项目建设业主经常拖欠工程款,在非政府投资的项目中尤为明显。在担保险方面,建筑法中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了规定,要求其必须要为危险工作类型职工办理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上述内容就是对问题  施工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有哪些 的解答

2018-04-25 18:31: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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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其中,接受转委托的人叫做复代理人或再代理人。相应地,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并向其转授代理权的权利称为复任权。从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总体讲,称做复代理关系。
物业管理公司将自己的专项服务业务转委托给其他专业性公司后,并不能免除自己根据原物业管理合同对业主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受委托的专业性公司的服务达不到原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则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业主承担责任。
委托所得收益,应当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在必要时将代理事项的一部或全部转委托第三人代为实施的行为,又称“复代理”。受转托人称为“复代理人”。


一、采用相应的关于风大防止高空坠物措施。物业公司在必要时可在小区内设立一些诸如“小心高空抛物”这样的警示牌,这样既提醒行走的业主注意安全,尽量避免不幸事件的发生,也给抛物者作了一个警示。还可以加强保安的巡视,在保安巡视过程中不仅要对地面楼层进行巡视.还可利用望远镜或抬头仰视的方式进行巡视。也有部分有条件的小区安装摄像头,对高层住宅进行监控,在长期监控下部分业主也会适当收敛,且有助于及时发现肇事者,为发生纠纷举证提供依据。
  当然,因为是高层,且抛物行为属于瞬间行为,利用这些手段难以及时发现或者存在监视死角,所以根本的解决办法是要加强业主的自身素质。
  第
二、尽到宣传和提醒的义务。为加强业主的自身素质,物业公司可在宣传栏内作定期宣传,将高空抛物的危害或者相关案例告知业主,以引起业主重视,提醒全体业主共同监督。有些家中小孩往下抛物是无意识的,物业公司可以定期发放些资料提醒大人注意教育和监督孩子的行为。一些业主家中进行装修,装修工人为图方便将装修废料直接抛到窗外,作为装修的监督部门,物业公司在装修进场前应提醒装修工人及业主,签订安全责任书,严格禁止此类事件的发生。
  除业主家中抛物造成危险以外,还有公共区域或者外界因素致使高空上的悬挂物和搁置物坠落的高空坠物现象,这些坠物现象更是物业公司重视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应该采取哪些措施,这里具体归纳了几类
  
1、避免自然力造成坠物。在多风天气,物业公司应及时了解天气信息,及时察看公共区域是否存在不安全隐患,关闭公共区域窗户,放倒可能因风大刮倒的物品。提醒业主出门关窗,避免阳台上放置的花盆等物被风刮落。
  
2、避免公共区域外墙放置搁置物及悬挂物。在物业小区最经常出现的搁置物和悬挂物是阳台上的花盆,空调室外机和外飘窗这类物品或设施,物业公司应及时提醒业主按照相关的要求来放置和安装。
  第
三、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做好防护措施。在物业公司进行高空维修、清洗外墙面等高空作业时,做好防护措施,防止物品不慎坠落,在作业工作期间树立指示牌提醒路人绕道行走或安排专门人员引导行人。
  第
四、注意公共区域的维护和养护。在很多起高空坠物对业主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伤害案中,也不乏公共区域设施损坏或坠落造成事故的,这就提醒物业公司做好设备设施的日常养护,避免发生公共区域设施如外墙皮,公共区域玻璃,窗户等物坠落造成对业主的伤害。
  第
五、规避风险。建议物业公司购买公众责任险,在由于疏忽和过失行为造成损害时将经济责任转由保险公司承担,避免重大损失。
  在日常生活中还有可能发生很多我们本来能够避免的高空抛物或者坠物造成的危险。在此,倡导物业公司做细心的工作,从小事中发现安全隐患,提早防范,毕竟,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物业管理的重中之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其中,接受转委托的人叫做复代理人或再代理人。相应地,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并向其转授代理权的权利称为复任权。从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总体讲,称做复代理关系。
物业管理公司将自己的专项服务业务转委托给其他专业性公司后,并不能免除自己根据原物业管理合同对业主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受委托的专业性公司的服务达不到原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则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业主承担责任。
委托所得收益,应当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在必要时将代理事项的一部或全部转委托第三人代为实施的行为,又称“复代理”。受转托人称为“复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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