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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20年一方去世,双方各有几个儿女,请问双方子女是否都有继承权?

ask****424 河北-唐山 遗产继承咨询 2018.04.24 17:36:43 2104人阅读

再婚20年一方去世,双方各有几个儿女,请问双方子女是否都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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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北-唐山 咨询解答:128条

死亡一方的有,未死亡一方的子女但是与死亡一方共同生活的有

2018-04-24 18:01:4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例:甲是独生女,早年丧父,与母亲住在南京市里,出嫁后随丈夫去苏州。南京有两间门面房,由其母亲住一间,另一间出租给房客乙。1964年母亲去世。当甲得知消息去南京时,房客乙已将两间房屋占用了,并对甲说,甲母在世时,他如何对其照顾,死后又如何安葬等,又说这两间房迟早要交公,不如他代管,今后甲到南京出由他负责吃住等等。当时甲的丈夫被定为反,甲是反家属,只得忍气吞声地答应。于是,连房屋带甲母的财物全部留给了乙。现在乙已用这两间门面房开了服装店,甲想继承母亲的遗产,不知是否可以此案属于一种特殊情况。甲的母亲生前没胡与任何个人或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未立下书面遗嘱或口头遗嘱,她死后留的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程序进行继承。法定继承程序就是指法律根据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而确定继承人继承分割遗产的顺序。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甲的母亲无父母,其夫早亡,甲是独生女,是惟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完全有权继承其母遗留下的两间房屋。我国继承法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捍诉讼了。但是甲属于特殊情况,她由于丈夫当时被定为反,自己是反家属,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她不敢提出继承其母的遗产,是属于继承上的客观障碍,不可推定为放弃继承。继承问题,从实质上说是民事法律关系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76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甲有继承权而得不到遗产,属于民事侵权问题,《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因此,甲因有特殊情况,无法提讼。可以考虑延长期间。上所述,甲母的房客乙对房屋是无所有权的,他只是房屋的租凭者,没有对房屋的处分权。虽然他照顾了甲母的生活,也帮助了对甲母的安葬,但这可以用适当的遗产作补偿,或者以20余年所欠交的房租作抵偿。这与继承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因此,甲现在可以向当地房管部门提出将房屋的产权归其所有。如果房管部门已将房屋作为无主财产收归集体或国家所有,则甲可诉请人民确认产权。


一,继子女的继承权问题:rn  
1,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否则按法定继承;rn  
2,没有遗嘱,要看继子女和被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相互扶养关系,如果有,就有继承权;rn  
3,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法定的第一序位继承人;rn  
4,同一序位继承人之间,原则上均分被继承人的遗产;rn  
5,如果发生继承争议的,可参照我国《继承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理。rn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rn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n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rn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rn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rn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rn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n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rn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rn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n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n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n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rn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rn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n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rn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n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rn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nrn

但要知道。也就是说,被继承房产是否可以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情况要具体来看。第十八条第三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继承是有顺位的;也就是说,如果过失父母没有明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第十七条,要看是否出现了第十八条第三项的情况: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四款,夫妻共同财产也只是夫或妻继承的那份;这个符合你的情况: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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