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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关于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如何?

张* 四川-甘孜 强制措施咨询 2018.04.24 10:11:29 22人阅读

最近我朋友儿子还未成年但是一小时想不开走上法律责任,于是请问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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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018-04-24 10:25:29 回复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具体追究哪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受害者可要求驾驶员与车主共同承担交通事故损失的赔偿责任。
因为你与驾驶员是雇主与雇员的雇佣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的司法解释: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雇员在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应当由雇主承担责任。虽然损害事实不是雇主直接造成的,但加害人是因其对雇主的劳务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所以雇主作事故连带责任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醉驾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是哪些情况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醉驾追究刑事责任,就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会按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去坐牢。《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醉驾因证据不足撤案后怎么办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立案并将当事人逮捕的情形,但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当事人是无罪或者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民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判处无罪或者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醉驾的处罚措施是什么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醉驾追究刑事责任,就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会按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去坐牢。《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醉驾因证据不足撤案后怎么办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立案并将当事人逮捕的情形,但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当事人是无罪或者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民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判处无罪或者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醉驾的处罚措施是什么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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