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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伪造证据免责的法律情是什么

李** 广东-东莞 国家赔偿咨询 2018.04.23 18:52:36 1087人阅读

我朋友想要申请国家赔偿,于是就伪造证据,结果被发现了,担心追究责任,国家赔偿伪造证据免责情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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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是国家刑事赔偿的免责条款,但在此情形下国家为何免责,怎样认定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法律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执行标准不一。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赔他字第3号《关于刘冬远因错误逮捕申请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一案的批复》中提出:“‘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是指,为欺骗、误导司法机关,或者有意替他人承担刑事责任而主动作与事实不符的供述。”2012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关于印发国家赔偿典型案例的通知》(法办[2012]481号)第6个案例中重申了上述观点,并强调“赔偿义务机关应提供证据证明赔偿请求人具有前述情形,属于故意作虚伪供述,并足以使检察机关认定其达到被逮捕的法定条件。”同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十五条又提出:“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是指非因他人强迫或胁迫,赔偿请求人本人故意作出虚伪供述,导致其被羁押或被刑罚处罚的情形。”201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4号)第八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主张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就该免责事由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2016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8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在第2个案例中提到:“不能把曾经作过有罪供述一概认定为故意作虚伪供述,只有查明行为人主观上确实出于故意,并作出了与客观真相相反的供述,才能依法认定为故意作虚伪供述。”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该免责条款的理解适用提供了依据和标准,但由于其规定仍较为笼统、原则,且前后表述不一,不能完全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必要对该免责条款的认定标准予以进一步厘清。
我们认为,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客观上公民本人有向司法机关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的行为。
首先,在主体上,虚伪供述、伪造证据必须是公民本人亲自作出、提供的,而不能由公民本人以外的其他人代为作出或提供。
其次,在对象上,虚伪供述、伪造证据必须是向司法机关作出、提供,而不能是向司法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或组织等作出、提供。司法机关具体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能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
最后,在内容上,公民作出的供述必须是虚伪的,是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其他证据必须是伪造的,是有罪证据。
2.主观上公民有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有罪证据的故意。
首先,公民作出虚伪供述、提供伪造证据必须是故意的。这里的“故意”是指,公民明知其供述、证据是虚伪的、伪造的、不真实的,该犯罪行为根本不存在或者不是其本人实施的,并且明知在其虚伪供述、伪造证据的欺骗、误导之下将导致司法机关把其作为侦查、起诉、审判的对象,进而对其作出错误的羁押或者判刑决定,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错误结果的发生。这种故意既包括对自己行为的明知,又包括对错押、错判等法律后果的明知。
其次,这种故意必须是公民“非因他人强迫或胁迫”自愿、主动作出的。这就排除了因司法机关诱供、胁迫或刑讯逼供等非法收集证据行为,使公民的精神受到压抑而被迫作出虚伪供述、提供伪造证据的情形。
最后,公民有故意作虚伪供述的非正常目的和动机。虚伪供述、伪造有罪证据意味着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公民通常只有为了转移司法人员的视线,达到维护亲友的前途或声誉、使真正的罪犯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才会自愿替他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公民是否具有“为欺骗、误导司法机关,或者有意替他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动机和目的,也是认定是否故意的必备要件。
3.虚伪供述或者伪造证据与被羁押或者被判刑有直接因果关系。
首先,公民虚伪供述、伪造证据必须达到足以欺骗、误导司法机关的程度。公民被错押或者错判,是由于公民自己故意虚伪供述、伪造有罪证据造成的,二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其次,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尽职尽责,审慎审查证据。公民虚伪供述、伪造证据,不能成为免除司法机关证明犯罪成立之证明责任的理由,司法机关仍然必须尽职尽责地搜集相关证据以完成其证明责任。对于公民虚伪供述、伪造证据明显偏离法律和客观事实的,该免责条款不能成为司法机关借公民一些过错而完全推卸自己法定职责的借口。
最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就该免责条款免责事由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只有这样,才能防止该免责条款被滥用,维护立法初衷,保障公民受损权利得到救济。这点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明确规定了。
国家赔偿制度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基石,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就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其存在的意义在于对那些受到国家机关在行使社会管理职权过程中作出的不法行为侵犯的个体利益给予补救和帮助。而国家赔偿免责条款属于例外规定,应当坚持有利于赔偿请求人权利救济的原则,对这种排除对方权利、免除己方责任的例外规定从严解释、从严适用,杜绝赔偿义务机关滥用免责条款规避赔偿责任,确保国家赔偿法立法宗旨的实现。

2018-04-23 18:59: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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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伪造证据免责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0-11-12 12:39:02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提供版样的 (三)其他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假境外货币犯罪的数额,按照案发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境外货币,按照案发当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假普通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面额计算假贵金属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贵金属纪念币的初始发售价格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021年11月1日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第十一条修订删除了死刑的规定,并将“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修改为无限额罚金。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伪造证据是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的行为,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知道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拘留、罚款。 2、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伪证罪的处罚视犯罪情节而定: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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