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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逐条具体规定内容是什么

康* 湖北-武汉 劳动合同咨询 2018.04.23 15:00:50 9人阅读

我在工作一个多月之后被公司解雇,我想咨询一下律师劳动合同法逐条具体规定内容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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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2018-04-23 15:14: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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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上是劳动合同法逐条具体规定内容是什么的解答

2018-04-23 15:02: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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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020-11-12 12:41:13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导中,关于赔偿金的问题如下;
劳动法中对合同的解除及经济补偿金有明确的规定,你可以参考一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以上是工伤认定第十四条内容,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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