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告,但要考虑几个问题,一是偷钱是挥霍还是做有益的事二是被父母发现后的态度如何是认识到错误还是拒不承认孩子一贯的表现如何如果告了,对孩子未来的影响是否是你能接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因此,孩子偷拿的是父母的钱,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尚未满18岁,因此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甚至可以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命名权作为姓名权的一项内容,应当是公民本人享有的一项权利。但是由于公民出生后到10岁时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公民的命名权一般是由其父母行使。父母在坚持平等、协商的原则下为其子女命名。本案被告对其女儿进行改姓时,其女儿尚未满10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原、被告已经离婚,被告为女儿的直接监护人,但被告为其女儿变更姓名,仍要坚持平等、协商的原则,在和原告商量的情况下对女儿的姓名作变更。姓名变更权是女儿的一项权利,而非父母的权利。所以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侵权,侵害了女儿随原告姓氏的权利。当然,其女儿长大到有识别能力时,她可以自行选择姓氏,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而无需征得父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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