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工伤的在法定医疗期间结束后,享受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和伤残待遇。
其中辅助器具费按国家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护理费分为完全护理、大部分护理和部分护理,分别为本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按月由基金计发。
伤残待遇与伤残等级相互挂钩,伤残等级为1-4级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伤残等级一级~四级:计发27、25、23、21个月的本人工伤患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此为一次性支付。除此以外,一级~四级享有伤残津贴,每月由基金计发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的90%,85%,80%,75%,当然也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大约20年,各地标准不同。
5~6级的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基金计发)18/16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如果单位安排工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不享受伤残津贴,若不能胜任工作,退出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每月派发本人工资的70%,60%,如果劳动者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则由基金派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派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于工伤七~十级的,由基金派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13,11,9,7个月,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基金派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派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如果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的,不予补贴。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地标准发放;
5.工伤赔偿:
(1)如果继续在单位工作,不辞职的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如果选择辞职不干了的话,在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同时,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的金额,地区不同,赔偿额度也不同。
以上是说南京市企业工伤员工待遇,希望您满意,可以追问。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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