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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能得到继承公证吗?有什么法律规定呢?

李** 内蒙古-呼和浩特 遗产继承咨询 2018.04.21 17:13:23 556人阅读

律师您好!我今年看好了一套房,现在准备租下来,那么公房能得到继承公证吗?有什么法律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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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是不可以继承的,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房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因此以确定公房继承为内容的遗嘱无效,如果你是公房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则可以在公房承租人死后,去产权单位办理变更登记,继续承租该房屋。

2018-04-21 17:19: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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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房的话应该是承租人吧,承租人变更应该通过房管所,只是交换的话可能无法进行公证。这就是你问的公房能得到继承公证吗的解答了,希望可以帮到你!

2018-04-21 17:15:23 回复

您好,关于继承法第一顺序继承人都能得到继承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多分,
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分或者协商分割遗产如果有赡养能力不尽赡养义务,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可以不分遗产,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另外可以自愿放弃遗产《继承法》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分配遗产时,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也可以不均等,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分配遗产时。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按法定继承

1.继承得来的房子是有继承税费的,须按3%交契税。
2.根据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而国家税务总局此前的规定是,对于《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时,不征收契税;对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则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从《通知》的规定内容看,今后不论是否法定继承人,其受赠的房产都要征收契税,征收额度为赠与房屋市场价的3%。以一套现值30万元的房子为例,过去子女继承免征契税,今后就得交纳9000元契税。
3.再出售征20%个税。
4.近日公布的《通知》明确规定,包括继承、遗嘱、直系亲属赠与等房屋赠与的受赠人,在取得无偿赠与的房产后再次转让时,要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能像自购住房出售时那样,采用政策相对宽松的核定征收方式,只要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至3%缴纳个税就行了。

不能
根据我国《i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动机如何,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而且,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即使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权继承的,仍可确认遗嘱无效,依法剥夺其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理解该条要注意的是,继承人应当是故意杀人,动机必须是争夺遗产,而被杀害者是其他继承人。继承人只要有故意杀人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而且,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即使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将遗产指定该继承人继承,仍可确认遗嘱无效,依法剥夺其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除了《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还有下面的原因可能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1)婚姻关系的非自然解除,包括婚姻被宣告无效、婚姻被撤销以及离婚等情形。婚姻关系以上述方式解除,当事人双方不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相互之间也就丧失了继承权。但是,因一方死亡导致婚姻关系自然解除的,生存一方当然的享有继承权。
  
(2)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当事人之间可以按法定程序确定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当事人之间拟制的血亲关系不复存在,相互之间也当然的丧失继承权。
  
(3)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继承权也当然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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