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1、没有公示全体业主,也没有经业主大会同意,这样的合同不合法。
2、业主在不知道有此服务合同,及对服务水平,卫生水平,收费标准等内容都不清楚的情况下,不交管理费,可以。
3、业主可以召开全体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业委会,重新选物业公司。【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如果是协商处理,可以自行找专业的鉴定机构鉴定如果是诉讼程序中,可以申请鉴定
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小区全体业主)的办事机构,并不能代表小区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未经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任何决定,都是不具备相关效力的,这是一个关键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和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综上所述可知,小区地上停车位是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小区全体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对于小区地上停车位的使用、收费,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七)款之规定,由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决定。附:《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中的“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规定,对于小区地上停车位的使用和收费,必须经过全体业主使用专项表决票进行表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才可以决定地上停车位的使用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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