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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与许霆案不当得利相关的内容是怎样的?

杨** 上海-闵行区 个人债务咨询 2018.04.20 08:49:20 9768人阅读

你好,我有一个关系很好地同学的朋友,因为工作的关系遇到一些问题,想咨询一下与许霆案不当得利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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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是指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对许霆案的一审重申结果,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罚金2万,追讨其取出的17万3千8百26元。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但事后许霆的父亲告诉记者,对此判决依然不服。

2018-04-20 09:01: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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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许霆案不当得利这个问题,据我所知,一审法院认定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无疑是极不恰当的,但绝大多数学者、专家都认为许霆的行为应当定性为盗窃罪,本人觉得这也不妥。既然盗窃金融机构罪不成立,那盗窃罪也不能成立。为何?如果认定许霆属于盗窃罪,而盗窃的金钱又是金融机构的,那岂不是还属于盗窃金融机构罪么?!愚以为,许霆案是不能以“盗窃罪”论处的,
首先,从客观上来讲,他实施的行为是公开的,不具备盗窃罪的必备条件--秘密窃取。
其次,从主观上来讲,银行柜员机出错是银行本身管理维护机器疏漏的问题,并不是许霆将机器弄坏。他是利用自己的银行卡从柜员机取钱,意外地发现可以取到比自己银行可存款多出很多的巨款,于是恶意取出,进而占有,其主观上而言不存在“盗窃”的故意,而是“占有”、“侵占”的故意。所以,定盗窃罪是很牵强的。这实际上好比,我到银行柜台取现金,银行工作人员失误,多给了几十万元,而我也就笑纳了。你能说我这是盗窃吗?如果一定要给许霆定罪,我认为定个侵占罪,或许勉强说得过去。只要把许霆所取款项当作银行的“遗忘物”,就能与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对上号。可这也只能是勉强而已,执法不允许勉强。从许霆的行为过程及其主管思想变化来看,他是把这笔钱当作不当得利来收取的,“我银行卡只有那么一点点钱,既然我多取,你柜员机(银行)也能给,那我就收下了,哈哈”。这种行为、这种想法,是否更符合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呢?为什么一定要上岗上线、非得定罪判刑呢?把这个案件当成民事案件来处理岂不是更符合“和谐社会”的精神么?!

2018-04-20 08:51: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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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许霆案不当得利这个问题,据我所知,一审法院认定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无疑是极不恰当的,但绝大多数学者、专家都认为许霆的行为应当定性为盗窃罪,本人觉得这也不妥。既然盗窃金融机构罪不成立,那盗窃罪也不能成立。为何?如果认定许霆属于盗窃罪,而盗窃的金钱又是金融机构的,那岂不是还属于盗窃金融机构罪么?!愚以为,许霆案是不能以“盗窃罪”论处的,
首先,从客观上来讲,他实施的行为是公开的,不具备盗窃罪的必备条件--秘密窃取。
其次,从主观上来讲,银行柜员机出错是银行本身管理维护机器疏漏的问题,并不是许霆将机器弄坏。他是利用自己的银行卡从柜员机取钱,意外地发现可以取到比自己银行可存款多出很多的巨款,于是恶意取出,进而占有,其主观上而言不存在“盗窃”的故意,而是“占有”、“侵占”的故意。所以,定盗窃罪是很牵强的。这实际上好比,我到银行柜台取现金,银行工作人员失误,多给了几十万元,而我也就笑纳了。你能说我这是盗窃吗?如果一定要给许霆定罪,我认为定个侵占罪,或许勉强说得过去。只要把许霆所取款项当作银行的“遗忘物”,就能与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对上号。可这也只能是勉强而已,执法不允许勉强。从许霆的行为过程及其主管思想变化来看,他是把这笔钱当作不当得利来收取的,“我银行卡只有那么一点点钱,既然我多取,你柜员机(银行)也能给,那我就收下了,哈哈”。这种行为、这种想法,是否更符合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呢?为什么一定要上岗上线、非得定罪判刑呢?把这个案件当成民事案件来处理岂不是更符合“和谐社会”的精神么?!

2020-11-12 11:49:52 回复

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有不依破产程序以破产债权在破产分配前相互抵销的权利。抵销权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做到相互债务公平清偿。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是在民法有关债务抵销规定的基础上形成,并针对破产程序的特点对民法抵销规定的条件作有扩张与限制。在破产程序中,无论双方债务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是否到期,或是否附有解除条件,均可相互抵销。在破产程序中,享有抵销权的仅为破产债权人单方,破产管理人与破产人不得主张抵销。抵销权应通过破产管理人行使。对附解除条件的破产偾权,抵销时须提供担保,至分配除斥期满后债权仍成立者免除担保责任。附停止条件的破产债权因债权尚未成立,故不得主张抵销。破产债权人可主张对破产人的附条件债权进行抵销,视为其放弃条件利益。为防止抵销权的滥用,各国破产法均规定有禁止抵销的情况,通常包括:
(1)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财团负有债务的;
(2)破产人的偾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人取得债权,或取得_他人破产债权的;
(3)在已知破产人停止支付或破产申请提出后,破产偾权人对破产人发生债务或破产人的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债的发生是基于法定原因或得知上述情况前的原因时,可不受禁止抵销规定的限制。[1]

你好,关于不当得利法的形成与展开这个问题,据我所知,《不当得利法的形成与展开》编辑推荐:不当得利是债法的支柱之一,其历史源远流长。不当得利的构造及适用范围的界定,与民法制度整体功能的发挥关系甚巨,加强对不当得利法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的民法立法与学说,指引我国的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司让签一份保密协议内容有在本公司离职后两年不得从事相关职业合法,如果签了,则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一般2年)不得从事相关职业,同时可以按月得到该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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