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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那个不当得利委托金的问题

李** 澳门-市区 个人债务咨询 2018.04.20 05:31:20 28人阅读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有一个不当得利官司,我想问一下那个关于不当得利委托金方面的内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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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对不当得利委托金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还受损失的人。”
可见,不当得利是指一方并非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而获得利益,但利益的获得又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受益人知情只表明主观上是恶意,但其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具体规定,因而应受到道德谴责,而不应受法律制裁

2018-04-20 05:37: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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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委托合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委托人将法律事务授权受托人完成,结果由委托人承担责任。按照委托合同种类可分为显名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完成民事法律行为);隐名委托(以本人的名义完成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诺诚。非要式、双务、有偿或无偿合同,由合同法调整;不当得利为民事违法行为,是指取得他人利益、他人受到损害、取得利益和受到损耗之间尊在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以上就是关于不当得利委托金方面的内容

2018-04-20 05:33: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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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自己获得利益而使得他人遭受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就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所以虽然是既成事实但却不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给受损人。这类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而不当得利的获得人被称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对该债务负有返还义务,财产受损失的人被称为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返还债权的权利。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司法实务可供司法判案的依据,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也是不当得利制度走向完善的标志。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方受有利益;致他方受到损失;受有利益与受损害之间须有因果联系;无法律上的原因。
(一)一方获得利益
一方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之一。一方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产生一定的法律事实结果,使得当事人财产的增加或利益上的积累财产、权利都属于利益的范围,但精神利益除外。一方获得利益包括利益的积极增加和利益的消极增加。利益的积极增加:例如当事人财产,权利的增强,财产,权利的消灭等情形。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当事人的利益本应该减少而并没有减少所获得利益的情形,例如费用等。如果不具备获得不当利益的构成要件,如一方当事人仅使他人的财产受到损害,但自己却没有从中获得利益,则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
(二)他方利益受损
他方利益受到损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实而使得财产总额减少。如果仅仅一方获得利益,而未造成他人的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例如,拾得乙抛弃的沙发,所谓损失不只是减少他人既存之财产,他人可获得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例如:甲租房给乙,乙没有获得授权而转租给其他人,造成房东甲的损失 。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是否为并存的要件,有不同的看法。这里的损失有两种情形:第一是,现有利益的减少(直接或积极的损失)第二是:利益应当增加而未增加(间接或消极损失) 。
(三)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指受到损失是由获得利益的人造成的后果。受损失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它只影响义务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其形态不必相同。例如甲把乙的古董卖给丙,甲所得到的是古董的钱,而物的所有人乙丧失了对该物所有权,也不会影响不当得利成立。
关于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长期有直接因果关系说与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两种说法 :
1、直接关系说主张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必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由同一个原因使得一方受到损害,而他方获得利益。)反之,如果两个事实间有牵连关系,由于不是同一事实发生,也不认为是有因果关系。例如,乙向甲借钱给丙买自行车,在乙没能力还钱时,甲就不得不向丙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其因果关系必须是直接的,而且应该以受益的原因事实与受损的原因事实是否为同一为判断标准。若受益的原因事实与受损的原因事实非为同一事实,即使一者之间在利益变动上具有一定关联也不能认定为不当得利。这样一来,原权利的权利无法得以补正。
2、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主张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不须要基于同一事实,只要两者之间依据社会观念认为有牵连关系,则两者之间便有了因果关系。例如甲拾得乙的财物而赠与丙,即可构成不当得利。 非直接因果关系弥补了直接因果关系不足,捍卫了公平,但基于公平理念,依社会上一般观念决定因果关系将使不当得利衡平化,影响法律适用的安定。
(四)获得利益及利益受损均无法律根据
尽管各个国家对不当得利的实体法律规定有所不一样,但实质上都强调利益取得的不当性,取得利益“没有法律的原因”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各国表述不一,如罗马法称之为无原因,瑞士法称之为无适法原因等。在我国民法称为“没有合法根据”与无法律上的原因,在解释上意义相同,是不当得利构成的核心要件。无法律上的原因既可以是自始无原因,也可以是事后无原因。例如无权人有偿处分他人财物而受益的是自始无原因,合同履行了给付,该合同后被确认无效的是事后无原因。

委托他人办事未成不当得利,需不需要退钱这事,我举个例子:为了能给儿子找一份体面稳定的工作,张储可谓是煞费苦心,甚至花了2万多元托朋友找工作。可事情却没办成。在责怪朋友办事不力的同事,张储准备打官司讨回这2万多元托请费。
  去年,张庆从南京一所高校毕业之后,为了他的工作问题,全家开始总动员。一次在和朋友陈可吃饭的时候,父亲张储无意中提及了儿子工作的事情。没想到陈可一拍桌子,说是自己认识某国企的老总,帮其找份工作不在话下。这让张储喜出望外。
  张储说,他先后花了2万多元“打点费”。可是半年过去了,这工作的事情却依然遥遥无期。问急了,陈可便答复:“这家单位太难进,要不你们再试试找其他工作吧。”这让张储傻了眼,一气之下,他写好了诉状,准备打官司讨回这2万多元的托请费。“这场官司我能打赢吗?”张储心里没底,日前他找到了晨报法援询问此事。
  对此,江苏南京金路律师事务所李斌律师认为,委托别人找工作实际上是介绍工作信息,促成用人单位和委托人之间签订劳动合同,进入符合委托人要求的单位工作,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居间合同。根据居间合同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就,无权获得报酬。本案中,陈可未促成居间成功,继续占有委托人给付的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占有不还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张储完全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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