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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替人还债不当得利还是无因管理?

陈* 安徽-黄山 个人债务咨询 2018.04.19 02:48:34 5268人阅读

你好,我是帮我一个朋友问的,他前段时间去还贷款,结果不小心打错钱,请问属于替人还债不当得利还是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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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替人还债类似赠与,有偿替人还债属于债务转让。债务转让要经过债权人同意,但是债权人接受别人还债属于用行为表示同意。因此,替人还债既不是无因管理也不是不当得利。

2018-04-19 03:00: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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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以下是替人还债不当得利还是无因管理的解答。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担保人替借款人还债,不属于无因管理也不属于不当得利。如果是自己误给了银行钱,那银行构成不当得利;如果自己误替别人还了欠银行的债,那可能构成借款人的不当得利。

2018-04-19 02:49: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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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其本质区别是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而不当得利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比如甲捡到1万元钱后拒不返还失主,甲构成不当得利。
比如,张某一家都在外地打工,家中有住房两间,有段时间连日狂风暴雨,眼看房子就要倒塌,邻居李某见状,忙招呼家人将张某的房子固定住,李某的行为就是无因管理,是在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进行的管理。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同为债所发生的原因,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制度。适法的无因管理之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相互独立,不发生竞合,不当的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之法律关系究竟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还是不当得利的规定则需要分类讨论。希望你能明白!。

2020-11-06 16:35:3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当得利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不当得利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管辖。 二、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 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该规定当然适用于不当得利之诉。 三、不当得利举证责任 1、民事诉讼法上通常采用的举证规则是权利主张者举证,也就是通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2、在特殊情况下却采用由否认主张者举证,其理由主要在于在部分案件中只有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才能更好实现实体真实,体现公平原则的要求。 3、基于不当得利的4个构成要件,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权利主张一方应当对前3个构成要件予以证明。 四、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2、他人利益受到损失 3、一方获得利益与他人利益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一方获得利益及他人利益受到损失无法律上的原因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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