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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下那个关于物权不当得利的问题

谢** 浙江-金华 个人债务咨询 2018.04.18 19:13:24 19人阅读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捡到一部手机不想还给别人,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物权不当得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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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92条对物权不当得利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该条文只规定了一般的不当得利原则,而对不当得利的取得方法、多人不当得利情形等均未加规定。对于不当得利的具体内容,尚有待于学说和司法实践的进一步补充。依据对《民法通则》的权威解释,《民法通则》中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
(1)一方取得利益;
(2)一方受到损失,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和应取得财产而未取得两种情形;
(3)取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是指一方取得利益的事实与对方受损失的事实的同一性,而不是指行为与结果的关联性,一方取得利益对方未受损失,或受到损失的不是对方;一方虽受损失,对方未取得利益或取得利益的不是对方,均不构成不当得利。
(4)没有合法根据。包括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和取得利益时有合法根据(如合同)但其后该合法根据不存在的(如合同被撤销)的情况。[1]构成不当得利必须具备上述四个要件。
  (一)一方取得利益
  不当得利的首要条件是一方取得利益。若无人获利益,即无得利可言,更无所谓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中一方受利益是不当得利与侵权法区别的所在。德国民法第812条将此要件规定为“有所得(etwas)”,其涵义包括了所获得的物或其价值。
  1、利益的类型
  作为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利益,可以分为积极利益与消极利益两种类型。所谓积极利益,是直接增加被告财产的利益,积极利益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权利的取得与利用他人权利获利益。财产权的取得可以构成不当得利法中的利益。例如财产所有权、限制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票据请求权、期待权的取得,物权的优先顺位也可成为不当得利的利益。除了财产权外,不得转让的绝对权如人格权等,视其可以商业化的程度,也可构成不当得利中的利益。虽然得利人未取得标的物的财产权,但若使用了他人的财产权,其对他人财产的使用仍构成不当得利的利益。
  
(2)取得权利以外的利益。得利人取得权利以外的利益者,也可成为不当得利的利益,典型者如占有或登记。我国物权法理论通说将占有视作一种事实状态。但即使占有不是权利,仍为有利益的法律状态,可以成为不当得利的利益。登记是物权变动与公示的必备要件,具有公信力,对于权利人及交易安全影响巨大。因此,登记具有财产价值和利益性质,应可成为不当得利的利益。

2018-04-18 19:21: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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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并未区别受益人为善意或恶意,而是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
不当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以上就是关于物权不当得利方面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到你

2018-04-18 19:14: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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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以上就是拾得遗失物和不当得利方面的内容

您好!你咨询的拾得遗失物是不当得利吗,律师告诉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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