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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打的官司是彩礼返还,是3月28号打的,没有宣判,都等这么久了,还没有结果

ask****426 浙江-金华 财产分割咨询 2018.04.16 20:21:34 0人阅读

我们打的官司是彩礼返还,是3月28号打的,没有宣判,都等这么久了,还没有结果 一般要等多久才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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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6 20:22:4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彩礼返还纠纷诉讼需要提交书面证据的问题:彩礼返还纠纷中主要围绕财产的返还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就要证明己方给付了相关财产,其需要保留提交的证据有:
1、如果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礼金那么就要提供银行转账明细
2、若是个人出资购买房屋或者车辆可以提供自己的出资证明
3、在日常来往中,金银首饰、现金交付一般都无收据,若亦无他人见证又无礼单的话,只能通过后期录音取证了。如果在下聘礼的时候附上礼单,就能有效避免相关麻烦。
4、必要时可申请见证给付彩礼的亲戚朋友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彩礼返还纠纷诉讼需要提交书面证据的问题:彩礼返还纠纷中主要围绕财产的返还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就要证明己方给付了相关财产,其需要保留提交的证据有:
1、如果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礼金那么就要提供银行转账明细
2、若是个人出资购买房屋或者车辆可以提供自己的出资证明
3、在日常来往中,金银首饰、现金交付一般都无收据,若亦无他人见证又无礼单的话,只能通过后期录音取证了。如果在下聘礼的时候附上礼单,就能有效避免相关麻烦。
4、必要时可申请见证给付彩礼的亲戚朋友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彩礼返还官司中需要哪些证据
(一)这种状态可借由双方的短信、微信等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反映出来,表明双方有谈婚论嫁的意向,注意,谈婚论嫁和谈情说爱是有区别的,单纯的情话表白也是不能反映双方谈婚论嫁状态。
(二)如果短信、微信等聊天记录丢失无法恢复,那么还能依靠当时双方谈话时涉及婚嫁的录音,后期对方承认双方关系的录音亦能派上用场;
(三)双方之间举行过订婚仪式;
(四)双方曾一起拍过婚纱照。但在这里特别提醒一句,双方共同生活并不必然意味着双方处于谈婚论嫁的状态。
二、如何证明己方给付了什么财产
(一)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礼金那么就要提供银行转账明细;
(二)若是购买房屋或者车辆可以提供自己的出资证明,因为按照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将大额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一般都是用来当彩礼;
(三)在人情世故中,金银首饰、现金交付一般都无收据,若亦无他人见证又无礼单的话,只能通过后期录音取证了。故也在此提醒大家一句,在下聘礼的时候附上礼单,能有效避免诸多麻烦。
彩礼是中华民族嫁娶风俗的一部分,且各地风俗各有特色,因而证明这是否是当地的风俗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当地的风俗习惯可以听取当地媒婆、村主任、村委会主任等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三、返还彩礼诉讼告谁
由于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涉及到两个家庭的往来。因此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应当分为两种情况:
(1)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人民不予采信。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之诉的,由于彩礼的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个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因此,直接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既符合实际的权利义务状态,也有得真正解决纠纷。
四、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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