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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对犯罪分子没有及时立案,在多长期限内可以对犯罪分子从新立案受到

ask****963 陕西-汉中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咨询 2018.04.16 04:13:42 105人阅读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对犯罪分子没有及时立案,在多长期限内可以对犯罪分子从新立案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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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陕西-西安 咨询解答:43257条

你好,什么时间发生的, 涉嫌何种犯罪?

2018-04-16 10:27: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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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6912386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广东-河源 咨询解答:14847条

可以联系我说下具体情况

2018-04-16 09:41:31 回复
地区:山东-济南 咨询解答:83083条

先去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2018-04-16 06:42:4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件从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虽然适用的是不同的程序,但是案件并不需要重新立案和重新送达状副本,这些工作在简易程序中已经完成,不需要而且也没有必要重复。在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后,只需要重新确定开庭日期,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重新送达开庭传票,按照普通程序的要求进行开庭审理即可。因此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的审理是延续的,审理期限仍应从案件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即原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间也应理所当然地计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期限之中,而不应从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当然,遇到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限的,可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依法延长。若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审限从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六个月的话,那么就会人为地将案件审限延长到9个月,就是说一件民事案件不需办理延长审限手续,也可以在9个月内审结。这显然是把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机械地开来,而且与我国民诉法有关审理期限方面的规定相悖,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件从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虽然适用的是不同的程序,但是案件并不需要重新立案和重新送达状副本,这些工作在简易程序中已经完成,不需要而且也没有必要重复。在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后,只需要重新确定开庭日期,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重新送达开庭传票,按照普通程序的要求进行开庭审理即可。因此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的审理是延续的,审理期限仍应从案件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即原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间也应理所当然地计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期限之中,而不应从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当然,遇到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限的,可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依法延长。若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审限从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六个月的话,那么就会人为地将案件审限延长到9个月,就是说一件民事案件不需办理延长审限手续,也可以在9个月内审结。这显然是把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机械地开来,而且与我国民诉法有关审理期限方面的规定相悖,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您好,针对您的怎么计算立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问题解答如下,   
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收到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第二审人民应当在收到
第一审人民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按照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第七条 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  
第八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
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或者勘验,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
一)上级人民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
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财产的期间。  
第十条 人民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民。受托人民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人民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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