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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一下连续拘传由谁处理啊?

罗* 黑龙江-哈尔滨 强制措施咨询 2018.04.13 13:13:48 14人阅读

我们公司一个同事因为参与了一起经济纠纷被连续拘传了,请问一下连续拘传由谁处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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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以下就是连续拘传由谁处理的答案:拘传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而不能是其他的案外人。拘传的适用条件:一是被拘传人是必须到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只有上述人员不到场接受询问,执行程序无法或难以进行的才可适用拘传;二是须经两次传票传唤。两次传票传唤应是连续的,不能是间断的;三是被拘传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无正当理由,是指其因不应归责与己身的 事由致使其无法到场。

2018-04-13 13:24: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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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连续拘传由谁处理这个问题,拘传必须经院长批准,并由法警执行,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24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予以协助。
拘传是强制被执行人到庭的一种措施,带有强制性,在一定时间内剥夺了当事人的自由,《执行规定》第97条规定,对必须到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

2018-04-13 13:15:48 回复

拘传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而不能是其他的案外人。拘传的适用条件:一是被拘传人是必须到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只有上述人员不到场接受询问,执行程序无法或难以进行的才可适用拘传;二是须经两次传票传唤。两次传票传唤应是连续的,不能是间断的;三是被拘传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无正当理由,是指其因不应归责与己身的 事由致使其无法到场。

新《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对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将拘传延长到24小时,有利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因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尚且可以询问查证或留置盘查长达24小时至48小时,对于犯罪嫌疑人限定12小时传讯显然不合理。
拘留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并短时期予以羁押,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而新《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对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临时性羁押期限的设置,既需满足讯问需要,也不能设定过长以至于过度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实践办案中,对于嫌疑重大的到案人员,应在临时性羁押期限届满之前收集呈报刑事拘留必需的证据,这些证据主要是书面的言词证据,即使是物证、书证,也应以书面形式记载,这会耗费较长的时间。由于取证期限与到案期限发生重合,因此,到案期限的设计不能不考虑这一现实因素。根据嫌疑程度及其变化情况设置到案期限,既能够满足刑拘证明要求,也不会对普通犯罪嫌疑人,尤其是经审查确定无罪的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工作构成严重影响。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延长传唤、拘传的期限,既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反映了诉讼文明和进步,又满足了办案需要。
新《刑事诉讼法》延长了传唤、拘传的期限,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一般情况下,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仍然为12小时,只有案情特别重大、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才可以延长到24小时,延长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必须办理延长手续。二是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虽然《刑事诉讼法》未规定两次传唤或拘传的时间间隔,但是应当避免两次传唤或拘传时间间隔过短,造成实质上连续拘禁犯罪嫌疑人情形的发生。三是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延长传唤、拘传的期限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办案的需要,有利于打击和控制犯罪诉讼职能的实现,法律同时规定要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防止疲劳讯问,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
以上就是对拘传延长由谁审批会被拘传多少天的解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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