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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咨询一下拘传文书是怎么写的?

甘* 江苏-南京 强制措施咨询 2018.04.12 19:37:05 2143人阅读

你好律师,我的叔叔因为和别人打架被拘捕,警方要求写拘传文书,请问拘传文书是怎么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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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呈请拘传报告书--强制措施文书
1.概念
〈呈请拘传报告书〉是承办案件的单位在侦査过程中,需要拘传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时报请县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拘传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时必须经县以 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未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 决定拘传犯罪嫌疑人,否则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制作《呈请拘传报告 书》,就是为了履行这一审批程序,保证拘传活动的合性。由此不 难看出,制作 lt;呈请拘传报告书》,既是依法办案的需要,也是办案 合法性的具体体现。

2018-04-12 19:4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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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案件的经办人提出申请,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进行。公检法在本辖区以外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通知当地公、检、法机关,当地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3、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  
4、被拘传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被拘传人拒绝填写的,公安司法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5、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则应当将其放回,恢复其人身自由。  
6、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

2020-11-06 14:45:40 回复

拘传,是指侦查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 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通常是对经合法传唤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在特殊情况下,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进行拘传。如果犯罪嫌疑人抗拒拘传,侦查官员可以使用戒具。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

呈请拘传报告书(范文)
×公传字(19××)第××号
犯罪嫌疑人刘××,女,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省××县人,现住××市××路35号楼1012号,系××市××公司会计。
1968年9月至1974年7月在××县××路小学读书;1978年在××县××中学毕业后考入××市财会学校学习;1981年分配到××市××公司任会计。
19××年3月,犯罪嫌疑人刘××……刘作案后逃离现场。此案已被本局刑警队侦破。上述事实说明,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 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因犯罪嫌疑人刘××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8个月),于19××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我队为及时查清刘××犯罪的具体情节,于5月3日向刘××送达了《传唤通知书》,令其于5月4日上午9时到本局刑警队接受询问。但刘以“要上班”为 由,拒不到案。为及时查清刘××的犯罪事实,尽快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拟将刘××予以拘传,强制其到案受讯。
妥否,请批示。
××市公安局刑警队
(办案人)×××
19××年××月××日
以上就是呈请拘传报告书拘传文本模板,不同情况还是要根据自身情况改变,希望以上模版能给您带来帮助!

以下是对于刑事拘留法律文书的回答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的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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