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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平司法鉴定的程序流程是什么?

张* 广东-清远 司法鉴定咨询 2018.04.12 18:36:33 217人阅读

我有一个朋友借了钱给别人,别人不承认欠条是他的字迹,要去公平的司法鉴定海南公平司法鉴定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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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5、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6、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8、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2018-04-12 18:44: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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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定的受理
  
(一)初审----由鉴定人负责
  ——核对委托人(代理人)身份
  决定受理的,应当复印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收取委托人的介绍信,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附属材料归档。
  ——审核鉴定委托书
  审核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用途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是否属于重新鉴定,委托人是否签字或盖章。【司法鉴定委托书】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归档。
  ——审核鉴定材料
  审核鉴定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鉴定材
  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鉴定材料】作为司法鉴定业务
  档案卷宗材料序号6归档。
  ——商议委托鉴定事宜
  明确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鉴定文书的送达方式、需要退还的鉴定材料及退还方式、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及时间要求。
  ——提出是否受理意见
  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报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批。【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2附属材料归档。
  
(二)审批----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的鉴定人负责
  ——听取初审人的意见
  ——审查鉴定材料
  ——签署是否受理意见
  鉴定机构负责人在《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决定是否受理,以及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人、承办人、鉴定费等事项。
  
(三)受理----由承办人负责
  
1、决定当场受理的
  ——收取鉴定费用
  鉴定机构财务人员收取委托人鉴定费后,应当出具税务凭据。【收费凭据复印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8归档。
  ——办理受理登记手续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示范文本格式,与委托人签订一式两份《司法鉴定协议书》,双方各执一份。【司法鉴定协议书】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2归档。
  
2、决定补充材料的
  ——收取鉴定委托材料
  经审核,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当填写一式二份《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代理人),一份连同收取的其它鉴定材料由承办人保存。【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6附属材料归档。
  ——告知补充材料内容
  待鉴定材料补充齐全后,按当场受理的程序办理。
  
3、决定不予受理的
  ——说明不予受理理由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代理人)说明理由。
  ——退还鉴定材料
  
二、鉴定的实施
  
(一)准备----由承办人负责
  ——通知指定或者选定的鉴定人
  对同一鉴定事项,鉴定机构应当通知二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鉴定人进行鉴定。
  ——移交鉴定材料
  向鉴定人移交鉴定材料,并履行登记手续。
  ——明确鉴定具体事项
  与鉴定人商定鉴定的具体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通知委托人(代理人)有关鉴定事项
  落实《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鉴定时间、地点等事项。
  ——做好鉴定相关准备
  准备鉴定仪器设备、协调检验(查)工作。
  
(二)鉴定----由鉴定人负责
  ——介绍参与鉴定的鉴定人
  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
  ——确认是否申请回避
  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
  ——听取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意见
  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
  ——进行鉴定相关检验(查)
  检验(查)时,无关人员应当离场(经鉴定人同意除外)。
  ——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鉴定检验(查)记录】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5归档。
  ——鉴定人发表鉴定意见
  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意见上签名。
  
三、鉴定文书的签发
  鉴定文书的签发程序——由承办人负责
  ——制作鉴定文书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鉴定文书。
  ——送鉴定人核实
  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文书底稿上签名。
  ——报机构负责人签发
  将鉴定人核实后的鉴定文书送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
  【鉴定文书底稿】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4归档。
  ——送鉴定人确认签名或者盖章
  将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后的鉴定文书正本送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加盖机构鉴定专用章
  【海南公平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3归档。
  ——按《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方式送达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文书送达委托人(代理人)后,【送达回证】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7归档。
  ——退还应退的鉴定材料
  按《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退还应退的鉴定材料,并由委托人(代理人)签收。
  ——立卷并归档
  由承办人按照《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做好立卷和归档。

2018-04-12 18:37:33 回复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程序的具体流程:
如果你遇到的问题属于以下情况,可以直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发生纠纷后,建议双方先协商处理;实在协商不了的,可以去维权。
打官司一般要走以下程序:
(1)写好书
(2)携带证据和书到立案并交诉讼费
(3)开庭审理过程主要有:宣读法律纪律、开场白、询问是否回避、询问材料是否收到、法庭调查阶段(具体包括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法官问话)、法庭辩论阶段、最后陈述阶段、退庭后核对笔录、宣判等几个阶段。
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在法庭调查阶段时比较重要的是质证。当事人在辩论阶段可以围绕本案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充分行使辩护权。法庭辩论结束后,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官作出裁决。
(4)执行判决。如败诉方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胜诉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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