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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一下刑事拘传拘留适用条件是什么?

张** 四川-广安 强制措施咨询 2018.04.04 23:00:33 98人阅读

我的叔叔犯了法,他被刑事拘传了,对此,我想请问一下刑事拘传拘留适用条件?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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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式,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不同于传唤,传唤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强制性,不得使用戒具,而拘传可使用戒具。传唤除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还适用于其他当事人,而拘传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018-04-04 23:12: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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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传拘留适用条件:
刑事拘传的适用采取拘传措施应具备三个条件:
  
1.拘传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而作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须经过传票传唤;
  
3.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适用拘传措施,应由本案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然后填写拘传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令其随票到庭。如果被拘传人拒绝随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其到庭。

2018-04-04 23:02:33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拘传措施需具备以下条件: 1、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人民接受询问的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 从执行实践来看,下列几种。情况通常被认为是“必须”到人民接受询问的: (1)被执行人主张无履行能力,但没有举证又没有说明理由,而执行查明其真实情况的; (2)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无确切证据,被执行人又不提供证据和情况的; (3)被执行人非法转移、隐匿已被执行人员、申请执行人和其他人发觉的财产,拒不说明财产去向的; (4)被执行财产被毁灭、损坏,其价值不足清偿债务,又不说明原因的;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被毁灭、损坏的又不说明原因的; (5)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而不说明债务人及数额的。 2、必须经过人民两次传票传唤 传唤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只经一次传唤不能适用拘传。传唤的方式必须使用传票,少于两次的传唤,以及两次口头传唤或一次口头传唤、一次传票传唤的,均不得适用拘传。 3、必须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 如果出现不能抗拒的事由等特殊情况,则不能适用拘传。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应当经人民院长的批准,采用拘传票的方式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在拘传票上签字。在实际拘传之前应当先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争取其主动到庭;如果其经过批评教育后仍然不主动到庭的,便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拘传其到庭。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拘传措施需具备以下条件: 1、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人民接受询问的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 从执行实践来看,下列几种。情况通常被认为是“必须”到人民接受询问的: (1)被执行人主张无履行能力,但没有举证又没有说明理由,而执行查明其真实情况的; (2)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无确切证据,被执行人又不提供证据和情况的; (3)被执行人非法转移、隐匿已被执行人员、申请执行人和其他人发觉的财产,拒不说明财产去向的; (4)被执行财产被毁灭、损坏,其价值不足清偿债务,又不说明原因的;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被毁灭、损坏的又不说明原因的; (5)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而不说明债务人及数额的。 2、必须经过人民两次传票传唤 传唤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只经一次传唤不能适用拘传。传唤的方式必须使用传票,少于两次的传唤,以及两次口头传唤或一次口头传唤、一次传票传唤的,均不得适用拘传。 3、必须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 如果出现不能抗拒的事由等特殊情况,则不能适用拘传。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应当经人民院长的批准,采用拘传票的方式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在拘传票上签字。在实际拘传之前应当先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争取其主动到庭;如果其经过批评教育后仍然不主动到庭的,便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拘传其到庭。

你好,拘传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拘传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
2、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入进行讯问,可随时进行,不需要拘传。
3、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并不是拘传的必要条件。
适合拘传的条件:

一,必须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被告。因为诉讼标的为赡养、抚育、扶养的案件,直接涉及到权利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并且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适宜用调解方式解决。如被告不到庭,则不利于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调解的进行。即使法院硬性判决,也不利于判决的履行。对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也必须要求其到庭。如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即是。

二,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已经两次传票传唤。法律要求必须用法院传票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送达方式,传唤的次数是两次。

三,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正当理由,即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的困难,如自然灾害、突然病重等情况。没有这类理由,当事人的其他借口均不成立。
以上三条同时具备时,人民法院才能适用拘传措施。适用拘传措施,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并填写拘传票,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签字或盖章。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方可拘传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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