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拘传的对象必须是符合本条规定的原、被告。
2、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只经过一次传票传唤不能拘传。
3、必须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这里的到庭是指按照人民法院传票通知到指定地点应诉、询问、开庭、到场调查、调解等。无正当理由一般是指没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使原、被告无法到庭的特殊情况。是否属于正当理由,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既包括审判阶段也包括执行阶段。在执行阶段,如果被执行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拘传其到场。
根据《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本条增加规定对原告的拘传措施的考虑是:有些案件需要原告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但原告拒不到庭,此时如果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可能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拘传其到庭,以查清案件基本事实。比如,对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提起诉讼的案件或者原告冒充他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如果认为人民法院已有所察觉,就会采取拒不到庭的方式来逃避追究,这时如果人民法院不能拘传其到庭,就不能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这类案件,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并依法对原告等相关责任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维护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
根据《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所以是不包括原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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