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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下来,被告退出了一些钱,能不能拿到?具体要怎么领

ask****581 福建-泉州 判决执行咨询 2018.04.02 10:42:31 164人阅读

法院判决下来,被告退出了一些钱,能不能拿到?具体要怎么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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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日期是什么时候?

2018-04-02 11:28:56 回复
地区:福建-泉州 咨询解答:201条

已经申请执行了?找经办法官

2018-04-02 14:25:58 回复
地区:福建-厦门 咨询解答:1359条

判决书上有履行期限,如果对方不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04-02 10:44:1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示催告程序完结后拿到判决书的如何领钱 每个银行要求不一样,除权判决书下来以后电话联系银行,先听他要求,有些银行要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开户许可证等等证件,有些要求看原件,有些只要求复印件,然后有些要求本人去,有些可以邮寄,有些要到开户行去开托收凭证,有些不需要,有些银行有支付申请书要填,有些不用。 公示催告程序流程: 1、失票人提出申请 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提出书面的公示催告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填明票据金额、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以及申请公示催告的事实和理由。 2、受理 对失票人的申请进行必要的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准许公示催告,否则,必须在申请之日起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受理申请后,须做如下工作: (1)在受理当日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付款。 (2)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来申报权利。公告应当写明下列事项: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申报权利的期间;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公告应张贴于人民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人民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张贴于该交易所。公示催告的期间为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 3、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处置 (1)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申报权利的,或者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应通知其向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 (3)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4)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 4、除权判决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如果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及时申报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提起撤销之诉。

您好,关于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哪些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哪些条件
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判决撤销
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人民对已受理的行政案件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判决撤销并同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种判决形式。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是一个的判决,而是依附于撤销判决的一个从判决,或者说是撤销判决的—种补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是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的前提,没有撤销判决,也就没有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判决又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判决撤销被诉的全部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判决是从整体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否定,使具体行政行为向前向后均失去效力,不得基于同一事实或理由重新作出行政决定;二是判决撤销被诉的部分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判决适用于行政行为具有可分性,而且行政行为部分合法,部分违法的情况。判决维持合法的部分,撤销其违法的部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等。
2、被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问题需要得到重新处理
由于撤销判决在不少情况下将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每—个撤销判决并不必然会产生出—个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只有在撤销判决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具体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即被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问题需要得到重新处理,且被告仍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必要和可能时,人民才能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问题需要得到重新处理,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原告确有违法行为需要受到制裁,具有可罚性。如对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的公民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该处罚行为是违法的,应予撤销。但公民甲的违法行为是实际存在的,且不存在法定的阻却事由(如公民甲因车祸丧身等)而不能实施处罚,故必须同时判决对公民甲重新实施处罚。二是原告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护,某项权利需要被赋予,具有受益性。如在征用土地时没有按法定标准对公民甲进行补偿,补偿数额过低,甲不服,向人民后,人民应判决撤销某作出的补偿决定,并同时判决该重新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3、需要重新处理的问题在被告的职权范围之内
人民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认定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判决撤销后,发现需要更新处理的问题已不在被告的职权范围之内,在此情况下,是否可以判决被告以外的其他有权的重作具体行政行为呢?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采取的向被告以外的行政主体提出司法建议,提示其履行法定职责,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因为司法建议并没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被建议的拒绝采纳,则司法建议就没有任何意义。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启动追加第三人的法律程序,将需要重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给最适宜的。且认为从诉讼效益和行政效率的要求看,这是解决问题的较好的法律方法。
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条件时,人民才能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就不能采用这一判决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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