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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司法鉴定 解释中个关于鉴定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贾** 广东-揭阳 司法鉴定咨询 2018.04.01 19:01:23 1152人阅读

你好,我朋友家里之前有个官司涉及到司法鉴定,有人说过期了,请问司法鉴定 解释中关于鉴定期限有什么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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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月。因此,以鉴定会完成后,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2、如果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3、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报告。
4、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是不计入到鉴定时限的。如果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按时、充分的提供鉴定材料的,造成鉴定时间的延误的,应当由延误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2018-04-01 19:12: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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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司法鉴定 解释中关于鉴定期限、鉴定中止与鉴定终结的条款:
第二十一条鉴定期限是指决定受理委托鉴定之日起,到发出鉴定文书之日止的时间。 一般的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鉴定期限的,应当中止鉴定:
(一)受检人或者其他受检物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鉴定结论的;
(二)受检人不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四)须补充鉴定材料的。
第二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结鉴定:
(一)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材料的;
(二)被鉴定人或者受检人不配合检验,经做工作仍不配合的;
(三)鉴定过程中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
(四)其他情况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在规定期限内,鉴定人因鉴定中止、终结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办理延长期限或者终结手续。司法鉴定机构对是否中止、终结应当做出决定。做出中止、终结决定的,应当函告委托人。

2018-04-01 19:02:23 回复

经济补偿金的封顶和计算
2012-12-30 5083人 1页
5.0分 用APP查看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 基数×年限
二、名词解释:
1、基数=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应发工资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或补贴在内的货币性收入)。
2、年限=劳动者在一家单位工作的年限。
三、关于基数是否封顶的问题:
只有当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时候,基数需要分段计算。即2008年1月1日以后的经济补偿金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封顶,而2007年底以前的经济补偿金基数则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考虑“三倍封顶”。
四、关于经济补偿金年限是否封顶的问题:
不管是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劳动合同法》,还是2007年年底之前的相关的江苏省和上海市的劳动合同条例,都对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进行封顶。只不过2007年年底之前,是针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情形1进行12个月的年限封顶。而2008年1月1日以后,是当“基数”符合封顶条件,即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时候,才对年限进行12个月的封顶。

购房合同办理交易鉴证是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15天内,将合同送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鉴证备案手续,其主要是为了办理房权证。
  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产权证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各地必须使用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和单位制作的类似证书均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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