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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象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我如果诉诸法律,我应该准备什么,我这借款协议生效吗?

李* 山东-济南 债务纠纷咨询 2006.10.01 10:30:00 1582人阅读

先给您说一下情况,我呢在五年前借给我的朋友2万块钱,说好第二年还的,如果还不上的话就按还款时的利率连本带息一块还,当时双方拟了一份借款协议,并且双方都在上面签了字,按了手印,但没有打什么借条之类的,也没有什么有效的证人证据只有这么个协议,现在我那朋友不承认,请问张律师象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我如果诉诸法律,我应该准备什么?我这借款协议生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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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时效可能有问题。鉴于你对问题的表达不甚清楚,尚有让许多问题还需要弄清,建议你一路上有关材料,当面向律师咨询。

2006-10-01 10:51:27 回复

根据新婚姻法。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婚前买房情形
一:一方婚前全额付款买房,房产证上仅署自己的名字。不管是根据过去的审判实践,还是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这种情形下,房子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房子涨价属于自然增值,增值部分归户主个人所有。如果房子用于出租,租金属于投资经营收益,归户主个人所有。但出租行为如果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租金属于两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如果一方婚前全额付款给对方买房,房产证上仅署对方的名,明确赠与对方,那么两人即使离婚,房子也是对方的。情形
二:一方婚前贷款买房付了首付,房产证上仅署自己名,婚后二人共同按揭。新司法解释第十条是这样规定的: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根据新司法解释,离婚时夫妻两人先商量房子的归属,如果仍不能决定,可判决房子归户主所有,还没有还清的贷款也属于户主的个人债务。共同还掉的按揭以及按揭增值部分,户主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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