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辽宁法律咨询 > 阜新法律咨询 > 阜新无罪辩护法律咨询 > 无罪辩护——传销犯罪辩护词怎么写的啊?

无罪辩护——传销犯罪辩护词怎么写的啊?

胡** 辽宁-阜新 无罪辩护咨询 2018.03.31 19:17:42 130人阅读

我大学毕业后现在进入一家律师事务所上班,有个案子需要做无罪辩护,请问无罪辩护——传销犯罪辩护词怎么写的啊?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阜新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阜新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刑事辩护词格式是这样的:
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
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前言: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列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上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船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某某某
年 月 日

2018-03-31 19:20:42 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人郑某的辩护人。为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予以采纳: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本案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郑某仅构成单一犯罪,即非法拘禁罪,而不构成抢劫罪。
1、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占为已有的行为。从抢劫罪的基本要件来看,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占有他人财物,客体则应当是获得他人的财产。
2、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是否有非法占有受害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我们从案件的基本事实中不难看出。尽管没有真实的产品,尽管也使用了暴力,但郑某并没有占有受害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其所要求的恰恰是让受害人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形式获得加入资格,从而提高被告人自身的层次级别,再根据层次级别幻想自己得到相应的报酬或者返还利润。再进一步说,被发展人员将是被告人引诱、胁迫更多参加者继续发展的源泉。事实上,被告人也一直认为受害人的相应款项,将要变成受害人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并即将成为被告人获得更高层次级别的阶梯。
3、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郑某既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非法获得受害人的相应财产,因此被告人郑某并不构成抢劫罪。或者换句话说,因为传销理念的毒害,昨天的受害人忘记了自己的痛楚变成了今天对他人施以同样手段的被告人,也正因为传销理念的毒害被告人在蒙昧无知的状态下把自己送上了今天的审判席。
二、针对本案犯罪情节,辩护人认为郑某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31条规定:“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本案被告人郑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及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郑某属于偶犯、初犯,犯罪时主观恶性不大,恳请法庭综合考虑,对其宽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郑某出于对法律的无知才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在犯罪的情节和后果上,也没有对受害人的人身伤害造成严重的后果,对社会治安秩序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威胁,恳请法庭综合考虑非法拘禁罪的立法本意及相关法律、刑事政策对其宽大处理。
3、被告人郑某在针对秦中校的案件中,仅实施了协助非法拘禁的行为,该行为不足以认定为犯罪。请求法庭以单次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郑某从轻处罚。
4、被告人郑某到案后,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案情,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诚恳的悔过表现,法庭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5、在参加的传销组织中,被告人郑某并没有获取相应的收益,同样作为受伤害人,已经深刻地接受了此次事件的教训。
6、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请求法院比照田某、万某、徐某劳动教养一年的处罚决定,对郑某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对于被告人郑某,应本着量刑与犯罪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的原则,以及治病救人的方针和目的,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方面考虑,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给予被告人郑某从轻处罚。
就本案的量刑意见方面:辩护人认为,郑某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是被告人郑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其在二年以下量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传销中涉嫌抢劫辩护词介绍如上

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领导和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的责任。对一般参与者的责任,则不予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第2条第1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3、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4、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5、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实务中宜根据供述材料、证人证言、违法所得等证据材料,特别是注意区分:
1、管理层的组织协调和一般人员的联络协助;
2、长期实质的领导操纵和偶而临时的主持张罗;
3、积极的自主推动和被动执行上线的指令。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符合《意见》规定情形之一的,未起到组织、领导作用,仅是一般的参与,则不构成本罪。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