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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司法鉴定的主体是什么,谢谢回答

李* 重庆-石柱县 司法鉴定咨询 2018.03.30 15:02:49 127人阅读

你好,我妹妹考上了会计,做司法鉴定的工作,我想问问会计司法鉴定的主体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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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对你的问题 会计司法鉴定的主体是什么 的解答鉴定人员要具备以下知识技能:
  
(1)不仅要精通会计、审计和调查技能,而且要精通证据学。不仅懂得鉴别证据,还必须知道如何搜集证据。
  
(2)不仅要有全面的分析问题能力,而且要有较高的语言表达能力。
  
(3)不仅要有精湛的职业判断能力,如接到任务以后能够很快地确认出对该案件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事项,而且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就目前而言,司法会计鉴定主体可以是:
  
(1)公、检、法等系统内部设定的已取得司法会计鉴定权的专职司法会计人员。这些人系统地掌握了法学、证据学、刑事侦查学等专门知识,也熟悉会计学和审计学,具备司法会计鉴定的能力。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注册会计师。
  
(3)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会计专家和学者。这些人精通会计专业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也适合作为司法会计鉴定主体。

2018-03-30 15:11: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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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是指为司法机关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到的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的一种法律诉讼活动。鉴定的主要内容有会计核算资料的鉴定、实物资产鉴定、货币资金鉴定、往来款项鉴定、长短期投资鉴定、银行借款鉴定、成本费用鉴定、利润鉴定等。要对这些内容进行鉴定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即由谁来鉴别和判断案件中所涉及到的财务会计事实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对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应具备怎样的资格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在实际操作中,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比较杂,有退休多年的会计、有注册会计师、有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8号《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4条、第5条指出,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要有专业资质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但是对专业资格没有明确是会计师资格证书还是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
  司法会计鉴定的实践性和理论性都很强,是一项既复杂又责任性很强的工作,作为司法会计鉴定主体的鉴定人主导着鉴定的整个过程,其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直接影响着鉴定结论的质量,因此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司法会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上面就是对于问题会计司法鉴定的主体是什么   法律上的解释

2018-03-30 15:03:49 回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工伤保险的申请主体有两类:一是职工所在单位,二是工伤职工或者其家属,以及工会组织。
职工所在单位对于职工工作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当职工出现工伤情况时,其有义务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工伤保险条例》首先规定了职工所在单位负有此义务。
用人单位未按有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直系亲属”包括工伤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这里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为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或者其家属,以及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在《关于实施lt;工伤保险条例gt;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上文就是关于 工伤鉴定的主体是什么这个问题的法律规定

你好,本类犯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单位。就自然人来说,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就单位来说,既有纯正的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也有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如对单位行贿罪。

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这就要求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将某些行政处罚实施权委托给其他机关或组织。但对于行政拘 留、劳动教养等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则只能由法定行政机关行使,不得委托其他机关 、组织代行。 行政主体进行委托时,受委托方必须具备下述条件方可委托:
(1)相应的机关、组织是依法 成立的;
(2)其不具有营利目的;
(3)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应业务的工作人员;
(4)具有对违法行为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受委托的机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并接受委托行政主体的监督, 不得再行委托。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实施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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