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可以将需要拘传或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并摁指印。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一、刑事拘传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刑事拘传的适用采取拘传措施应具备三个条件:
1.拘传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而作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须经过传票传唤;
3.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适用拘传措施,应由本案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然后填写拘传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令其随票到庭。如果被拘传人拒绝随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其到庭。
二、刑事拘传的特点有哪些
(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而不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包含了三层意思(一)适用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来说,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须出庭参加诉讼。
(二)已经两次传票传唤。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果赵某作为离婚案件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符合拘传条件。适用拘传,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并且填写拘传票,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签字或者盖章。在拘传之前,应该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过批评教育后仍然拒不到庭的方可拘传其到庭。《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包含了三层意思:
(1)适用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来说,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须出庭参加诉讼。
(2)己经两次传票传唤。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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