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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二手房过户后卖家风险有哪些呢?

何** 福建-厦门 二手房纠纷咨询 2018.03.30 11:03:41 2174人阅读

我现在想要进行二手房过户,不知道要注意些什么。想要问一下二手房过户后卖家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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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们所签署的合同为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中介也就是经纪方也是居间方。
再看看合同内容,如果合同内容里没有备注:“卖方已经知悉买方为居间方”这样的内容,那你这份居间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关于合同法里有明确的规定:居间方不得同时是被居间方。更何况,你根本不知道中介同时是买家,从一开始这份合同,已经显失公平,你这份合同可以解除。

2018-03-30 11:15: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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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二手房,卖方的唯一风险就是过户后买方不付尾款,不过正常操作是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交易流程如下:
签订合同
到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全款付没有这一步)
审核通过后到房管局办理过户(全款购房的话办理过户的时候买方把尾款付清,然后办理单方取件)
办理过户后取产权证交给银行(全款房买卖到这里就结束了)
上诉就是二手房过户后卖家风险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2018-03-30 11:05: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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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二手房买卖风险及其规避方法 1、了解是否属于允许出售的房屋 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属于不可以转让的房产。因此在确定房产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是不是不能转让的房产。 2、所有权是否真实、完整、可靠 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有权”关系,房屋有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但最要紧的是,一定要由卖方出示、提供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 3、了解所购“二手房”的准确建筑面积 合同中约定出售房屋的面积应以现在的产权证上注明的为准,其他面积不计在内。此外,还要考察地段、环境和房屋结构、采光条件以及物业管理等相关问题。 4、了解购买“二手房”的程序 购买“二手房”买卖双方必须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市场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已购住房出售登记、过户和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手续。 5、了解屋内设施的交验细节 有些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常常口头向客户保证,屋内装修的铝合金门窗、地板、空调以及柜子、热水器可以全部赠送。结果到实际交房时客户却发现门窗被卸、地板被撬、屋内狼藉不堪,而业主承诺的空调、热水器更是不见踪影。 6、付款方式 在购房合同签订过程中,必须注意付款方式的一个个环节。比如,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在付款方式的选择上标明,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客户即支付相当于房价款百分之多少的定金给业主或中介公司等。 7、交房时间 ? 在合同签订的时候还应该明确注明房屋交验时间是在过户后第几个工作日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时间;房屋交验前产生的费用及房屋交验时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另外,双方的其他约定也需在合同中注明。 8、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在合同约定时最好清楚标明各方的责任义务,这样可大大有利于避免纠纷的发生。如悔约责任、违约金款项、逾期付款责任、滞纳金款项及其他违约情况等。

对于二手房交易卖方风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目前房地产市场情况下,卖方一般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但卖方有话语权,并不代表在房屋交易中就不存在风险,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需要注意:
第一是买方迟延付款的风险,从卖方的角度主要是通过让渡房屋所有权,转移对房屋的占有,从而获取房屋的价款,但是买方如果没有按时付款,卖方一般有权以不交付房屋、不转移房屋占有作为抗辩,当然具体得需要通过合同履行节点的设计来安排进行防范。
第二是买方不能足额付款的风险,二手房交易时,卖方通常会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以后,双方才开始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尤其目前多采用资金监管方式完成购房款支付,不能足额付款倒不会导致卖方在未收款之前即失去房屋所有权,但会因合同未能顺畅履行导致纠纷,提前针对这种情形设计相应合同解除条款,或者违约责任条款,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是房产市场下行时买方毁约的风险;当房产市场下行时,受买跌心理预期的影响,在利益因素的驱动下,买方反悔的可能性会加大,对此类风险,在拟定合同时设计相应违约责任条款,则是法律层面主要的防范手段了。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权属审查 购买人要购买二手房,应当审查二手房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没有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买卖。为慎重起见,购买者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关调查核实权利证书及其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同一性,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购买的房屋产生产权争议。 二、双方主体资格审查 1、二手房转让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权利人。 2、二手房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二手房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购买人应当审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的书面文件。 4、二手房属于国有或集体资产的,购买人应当审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共有财产审查 二手房属于两个以上主体共有的(以所有权证书为准),应当审查有无共有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审查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应当关注拟交易的房地产是否具有其他权利人,时候具有异议登记事项。 四、权利限制审查 二手房买卖前,购买方应当审查司法机关有无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情况。一般说来,有权查封的司法机关包括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五、他项权利设置审查 购买人应当审查二手房有无抵押等他项权利设置情况。若有抵押应当取得出卖人已经通知抵押权人的书面证据,或者取得抵押权人等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证明。 六、优先购买权审查 购房人应审查二手房优先购买权人有无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七、有无禁止买卖情形 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二手房,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列入动迁范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八、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审查有无下列禁止买卖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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