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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伤的损伤鉴定一般在公安系统或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
关于伤情一般分两种: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即重伤、轻伤、轻微伤;二是伤残鉴定,一般用工伤标准和道标做出对损伤后发生的残疾,分1-10级。
你的情况属于损伤程度的鉴定,即通过损伤的鉴定分清重伤、轻伤、轻微伤;公安系统自己做不了的一般都委托到司法鉴定机构,而不是医院。只要有法医临床鉴定资质的机构都可以做的。以上是有关司法鉴定在哪里做的说明,请参考。
2018-03-30 07:56: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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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在哪里做需要看你涉及的事件的性质而定。如果是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由办案单位委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鉴定;如果是涉及民事诉讼的案件,最好由法院委托鉴定;如果是为了办低保,由当地民政局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2018-03-30 07:55: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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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来回答一下医疗事故鉴定在哪里做的问题。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21条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在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第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这就是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另外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规定了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这是我国的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但中华医学会接受医疗事故鉴定必须符合一定条件:第
一、是不服市县级医疗事故鉴定和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结论第
二、中华医学会接受的鉴定案件,只能够是病历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纠纷案件。上面是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机构选择问题,但如果是做医疗过错鉴定就不能选择医学会进行鉴定,必须选择司法鉴定进行鉴定机构,这一点是需要大家分清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2020-12-02 04:57:1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