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我是山东省阳谷县人,我父亲2008年8月16日去山东省阳谷县人民医院“冲血管”,被医院误诊,住院治疗11天后,我父亲死于不具备麻醉资格的医师的麻醉操作过程中。
之后,我起诉到法院,现在已到二审,出于举证的需要,医院申请了司法鉴定,现在,鉴定结果已经出来,我对鉴定结果的意见是:
1.法院在没有对病历的真实性认证的情况下向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鉴定,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接受了鉴定,并做出了编号为“华政【2013】法医医鉴字第6号”的鉴定意见书。
很明显,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在鉴定材料真实性还未确认的情况下做出的,那么,在鉴定材料的真实性不能确认的情况下进行鉴定其结果还能成立吗?答案是否定的,鉴定结果肯定不能成立,它违背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6条第2款。因此,这一鉴定结果是非法的。
2.鉴定中心没有审理我们患方依据诊疗常规提出的被告8大方面具体的诊疗错误,而是将被告没有依据的言论作为鉴定意见,明显有失公允。它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72条、第76条、第77条。从这一方面讲,该鉴定结果也是违法的。
具体细节如下:
在开听证会时,我除了向听证会提出医院伪造病历的问题,还向听证会提出医生的诊疗错误,包括:
1、医生将我父亲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是错误的。
2、医院使用的主要治疗药物强化极化液对心脏无益有害。
3、我父亲血压不高,医生说我父亲患上高血压是错误的。
4、心内科住院医师苏怀勇有麻醉处方权吗?
5、苏怀勇在连续两次麻醉过程中严重违背了诊疗常规。
6、麻醉严重中毒、心脏正在跳动能使用电除颤吗?
7、气管插管人员不具备麻醉操作资格。
8、我父亲突然昏迷究竟是发生了心室纤颤还是吗啡中毒,医生是在抢救还是在故意谋害。
(1)我父亲昏迷是麻醉中毒,医生却欺瞒我们患者亲属说我父亲是心室纤颤,是疾病发展的结果。
(2)医生隐藏抢救时的心电图,怕我们患者亲属发现我父亲是麻醉中毒。
(3)我父亲在第一次杜冷丁麻醉8小时后血压低压降到10,可是苏怀勇却在此时超量使用了麻醉作用更强的吗啡。导致我父亲昏迷。
(4)医生在我父亲呼吸、心跳进行的情况下长时间进行胸外按压违反诊疗常规。
(5)医生对麻醉中毒的我父亲6次使用电除颤违反诊疗常规。
(6)没有留下姓名的无名氏进行气管插管时没有吸取气管内的痰液就压缩气囊违反诊疗常规。
前往鉴定中心参加鉴定会的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科的工作人员向鉴定专家组递交了我写的《司法鉴定听证会答辩书》,我方听证会答辩书上详细记载了我提出的医院诊疗方面的错误。
可是,司法鉴定意见书第3页“听证会记录”一栏只简要写了听证会上有关病历真实性问题质证、举证的一些情况,没有提及当事双方就医院诊疗方面的错误进行质证、举证的情况。
在鉴定中心的案情摘要里,摘的是“委托机关介绍”和“医院出院小结”,唯独没有摘录我们患方的观点。从委托机关介绍里可以看出,委托机关没有参照我们患方的观点,而是完全以被告医院的说法当做既定事实向鉴定中心介绍的。而医院的出院小结更是医院方面的一家之言。民事案件是民不告官不究,首先有我们原告对被告地指控才有被告地答辩,鉴定中心的案情摘要怎能没有我们原告地指控却仅有被告的答辩呢?
“分析说明”部分不足1页,涉及到3点,第3点是病历真实性的问题,鉴定中心称若鉴定的病史材料篡改、不真实,应由人民法院核实。第
1、2点是医院诊疗方面的问题,可是,鉴定专家在第
1、2点中的分析完全是被告医院没有任何诊疗常规、法律条文作依据的一家之言的翻版。而对于我们患者一方提交的依据中华医学会、山东省卫生厅等部门制订的诊疗常规和卫生部有关文件为依据的16300余字,打印稿30页,内含对医院8大具体诊疗错误详细分析的《司法鉴定听证会答辩书》和我在听证会上的质证完全置之不理。鉴定中心的专家不顾法律、法规和事实,以被告医院没有诊疗常规、法律条文为依据的言论为鉴定意见,不对我方依据诊疗常规提出的8大具体医疗问题进行分析、判断,作出了有违法律、诊疗常规和事实的是非颠倒的鉴定结论。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违反了法律规定和违背了职业操守,其动机是故意的,性质是违法的,结果是帮助医院逃避责任的。在全国大力提倡司法公正的今天,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却偏不公正执法,不知道它依仗的是什么?难道在司法公正上可以有特殊的个人和单位吗?
2018-03-29 21:44:2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