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房产中介帮一方隐瞒真实情况算违约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产中介帮一方隐瞒真实属于欺诈行为,当然违约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1、只要不动产的受让一方,善意取得、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则对涉案不动产享有权利的一方无权要求宣布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对该不动产享有权利的一方,基于另一方未经其同意,就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所造成的损失,在离婚时,可以向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一方要求赔偿。而如果,涉案不动产已经在双方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时,经过依法处理,属于不动产登记一方个人合法所有,则更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任何公民的合法财产,对于其所有权人来说,都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即,谁的合法财产,谁说了算。
2、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第三方善意取得、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害,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3、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11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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