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rn在我国一般民用住宅中,要求冬至日的满窗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rn
二,其他相关规定:rn
1、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建设部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修改本)rn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rn第5.0.2.2项规定:“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数控制。”rn第5.0.2.3项规定:“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该《规范》实际执行中板楼的楼间距一般不能低于楼高的1.7倍,而塔楼则不能低于楼高的1.2倍。”rnrn
2、《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4年5月28日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根据使用性质、形式、日照、消防、管线敷设、用地界线等因素,依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rnrn
3、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三章第3.1.2条规定:“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rn“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rn第3.1.3条规定日照标准:“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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