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限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准许不得离开所寓居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虚构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能够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限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资料、行驶资料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前两款限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差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再次交纳保证金、提议保证人,或者监视寓居、予以逮捕。对违背取保候审限定,需要予以逮捕的,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捕。该条第一款第三项强调“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展开剩余68%
1、发票以后会获到,目前已经付款了。可先做预付之类的,发票到了再列入成本花费:借预付账款。贷库存现钱等科目,借管理花费等科目,贷预付账款,
2、发票以后不能获到,货款已付,能够先直接先列入成本花费:借管理花费等科目,贷库存现钱等科目,但是因为不能获到发票,在以后计量公司所得税的时候,这笔花费不能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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