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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一下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的区别具体是什么

邬** 贵州-毕节 债务债权咨询 2018.03.19 10:02:23 37人阅读

我借了一笔钱给一个公司,我们谁属于债权人,谁又是债务人呢,我想了解一下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的区别具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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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的说,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或个人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债权人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

2018-03-19 10:16: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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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编辑本段债务
  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关于什么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一般是这样解释的。
  债权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债主,债主是指借出钱财收取利息的人即放债的人,是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
  编辑本段债务人
  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强制执行是指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折抵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就会暂不执行,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就会执行.如果债务人阻挠执行,法院可以对他采取强制措施.
      以上就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的区别的回答

2018-03-19 10:03:23 回复

二者的区别是: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后,当事人退出债的关系,不再是债的相对人,有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债权的全部让与转让的只是债权,债务还在,还要负担债务

债务利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以获得利息及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的行为。而个人债务利息则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及其约定利息的法律行为。

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方式中的一种,和一般保证不同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无债务偿还上的顺序,即一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加入,又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以新的债务人的名义加入到原本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与原来的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当事人。
  连带责任保证和债务加入的区别:
连带责任保证和债务加入的区别?
  
1、适用期间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适用的是保证期间,而债务加入适用的是一般的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制度。
  注: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制度都是我国目前适用的制度、
  
2、所属义务来源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是从属于主债务的一种义务,具有一种附带性。债务加入的地位等同于原债务人,具有和原债务人同样的偿还债务的义务。
  
3、对责任的追偿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对债务人进行追偿,而债务加入能否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一般保证人、连带保证人和债务加入:
  
1、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是保证的两种方式,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可以要求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偿还,然后一般保证人对剩余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在实际运用中,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应当依据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愿倾向来确定。如果当事人有保证的意思,那么应当按照保证责任来承担,如果无保证意思,那么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
  
3、我国法律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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