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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昨天晚上回家进小区的时候为了给对向车辆让道不小心把停在消防车道边的车给划了

ask****931 甘肃-兰州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18.03.18 02:59:06 2801人阅读

你好,昨天晚上回家进小区的时候为了给对向车辆让道不小心把停在消防车道边的车给划了,我第一时间联系了车主,想进行协商,但是车主说太完了,第二天早上在处理,早上没有等到对方电话,我下楼去看的时候对方的车开走了,下午的时候对方给我打电话说处理,结果我出去了不在,晚上回来处理的时候对方狮子张口,有些不能接受,请问我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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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甘肃-兰州 咨询解答:14071条

等待对方折腾,完了看修理发票,与你无关的修理不赔。

2018-03-18 08:57: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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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地点是住宅小区,小区道路,一般根本没有禁停标志,如果没有禁停标志,对方也就不算占道停车了,既然不是占道停车,小区道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执行的话,对方无过错,你全责,负责双方损失。如果有禁停或者其他指示性标志表明通道上不许停车,那对方对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因为对方车辆静止状态,违停静止状态被非机动车撞,很多时候基本都是只承担百分之十赔偿责任加违停处罚,更别说你也是机动车。

2020-12-02 00:21:27 回复

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有明确处罚规定,具体如下:《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扩展资料
1、《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法没有具体的规定,有相关规定的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B50016-2014
7.1消防车道规定: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或总长度大于220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通道广义包含消防车通道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理解为是小区内建筑外供消防车通行实施灭火救援的通道和小区出入口。安全出口是建筑内部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疏散通道(出口)可以理解建筑内人员疏散的走道、房间门出口等。扩展资料:消防通道被堵,导致火灾无法自救的,小区物业应承担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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