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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是属于债务人的抗辩权 例子最好有能参考。

庞** 湖南-衡阳 债务债权咨询 2018.03.17 23:57:24 14人阅读

弟弟之前做生意的时候给一位朋友借了一些钱,这么多年过去了那位朋友一直也没有提还钱的事,现在打算上诉法院,债务人的抗辩权 例子有哪些可以参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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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一种债务人的抗辩权 例子的陈述。
先诉抗辩权    指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例如:甲、乙约定,甲向乙购买钢材,价款500万元,丙作为甲的保证人,在甲不能及时交货的时候承担保证责任。正好甲破产了,尚未清算,没能力给付价款,此时乙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就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不给钱。

2018-03-18 00:02: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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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例如:甲、乙约定,甲向乙购买钢材,价款500万元,没有约定先交钱再拿货还是先拿货再交钱。因此若甲不给价款,乙就有权不给钢材,乙行使的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通俗的说他们应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上面就是对于债务人的抗辩权 例子的解释。

2018-03-17 23:59:24 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 律师接受 助中心指派,作为被告人邓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现辩护人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系间歇性精神病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本案被告人邓某某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以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司法精神病学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知被告邓某某确有精神分裂症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患病导致被告在完成小学阶段的学习之后就辍学在家,并由于父母离异,没有人照顾,也没有能力就业,导致他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被告人犯罪一定程度上是受生活所迫。
二、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有以下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本案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无阻碍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行为,并有认罪、悔罪的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邓某某系初犯、偶犯。邓某某在此次犯罪之前并无任何犯罪行为。
3、被告人邓某某愿意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4、被告人邓某某所盗窃的对象是其亲属和同村的熟人。
5、被告人邓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
综合上述意见,该案中被告人邓某某在犯罪活动中,其人身危险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结合被告人邓某某的实际情况,希望对邓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院予以参考并采纳,谢谢。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经 律师事务所指派,作为故意杀人一案被告人韩某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人民检察院移送法院的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向他进行了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做了必要的调查工作。就本案辩护人发表以下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理论上对于故意犯罪的主观状态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前者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后者表现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1、被告人不构成直接故意;
从案件的事实上看,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杀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当时只是迫于被害人的危险(被害人所躺头部位置放置一把被害人自制的1米大刀,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时经常用该刀砍打被告人,被告人意识到被害人想要去拿刀,因害怕被害人起来后用刀杀死女儿、婆婆、及自己),才以掐住被害人脖子的方式控制住被害人(因被害人上身赤裸,被告人弱小且左手手指被砍下,掐脖子是被告人最方便也是最有效控制被害人的方法),所以,被告人根本不存在杀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同时,被告人在之前遭受的家庭暴力程度要远远胜过本次的程度,例如以杀被告人为威胁逼迫被告人剁掉自己的手指、用刀子捅被告人等等,被告人都没有过杀死被害人的想法,而本次就更不可能产生这样的念头,更不希望这样结果的发生。
2、被告人不构成间接故意;
被告人掐住被害人
4、5分钟后,被害人就没有了呼吸,这样的结果在被告人的意识里根本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在平时被害人经常以同样的方式掐被告人的脖子,一般都在15分钟左右,有时候被告人被掐的尿裤子,被告人并没有意识到这样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故其对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并不“明知”,更不是“放任” 这种结果的发生。
3、被告人不构成故意犯罪;
在被告人事发两个小时后的讯问笔录以及之后的三次笔录中都非常稳定的说自己是怕被害人起来后打自己及被害人的母亲,掐住被害人就是让他消停一会。在事故之前的争吵中,被告人还站在门口为的就是随时躲着被害人,怕被害人过来打自己;在死亡结果发生之后,当有人说被害人没气了,被告人还以为别人在骗自己,自己又用手确认了一下。通过以上事实和被告的的行为、心理活动,足以看出被告人并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意图及故意,也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更不希望这样结果的发生,本案的严重后果完全是被告人失手所致。
二、被告人韩某某属于假象防卫;
被告人过失掐死被害人之前,被告人完全是为了控制被害人,防止被害人起来后拿刀伤害甚至杀死女儿、婆婆和自己,被告人认为不法侵害存在并会即将发生,主观上完全是处于防卫意图;而实际上,不法侵害行为实际不存在;被告人的防卫行为更是给她视为“不法侵害行为人”造成了死亡的后果,被告人错误的防卫反击行为,导致不应有的危害结果的发生。综合来说,本案前提上不法侵害行为实际不存在;主观上被告人出于防卫的意图;结果上造成了没有实际侵害人的死亡。所以,被告人韩某某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完全是由于假想防卫的行为所造成。
三、被告人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不利后果的发生,消极不保护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根据自己的经验及以往被掐的经历(平时被害人经常以同样的方式掐被告人的脖子,一般都在15分钟左右,有时候被告人被掐的尿裤子,这样都没有造成死亡的后果,况且被害人的体制等均强过被告人),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行为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力因素,而过低地估计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同时,被害人酗酒成病,自身体制下降,事发前更是虚弱到了极点,而被告人并没有意识到这些因素,其高估了被害人对自己的抵御能力,从而低估了自己的行为造成不利后果的程度,认为自己没有致被害人死亡的能力,确信自己的行为不可能造成死亡的后果。被告人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完全是对自己行为的过于自信,故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罚。
四、量刑上具有以下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情节较轻;
犯罪情节是体现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的主客观事实总和。从被告人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上考虑,被告人过失致人死亡的手段或者方式不是很恶劣,所引起的社会评价不是义愤填膺而是民众呼吁“刀下留人”;从被告人行为的主观恶性来看,被告人长期受到严重的家庭暴力,案发前是受到被害人的激愤失手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上看,被告人致人死亡后立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及结合被告人的一贯表现,都可以表明被告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较小;以上均是“情节较轻”的情形。根据刑法第233条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其徒刑。结合本案,从轻处罚更可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害人嗜酒成性,家庭暴力严重,常年酗酒引发酒精中毒,经常作出一些残忍、变态的行为(以杀被告人为威胁逼迫被告人剁掉自己的手指、用刀子捅被告人、烤串钳子扎被告人、用烟头烫、掐脖子十多分钟导致尿裤子…),案发前更是被害人将被告人及自己的亲妈一起打骂,如不控制被害人,其很有可能拿起床头的大刀造成在场亲人的伤亡,而被告人正是为了控制住已经丧心病狂的被害人才导致被告人失手造成被害人死亡。
3、被告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以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未成年的女儿需要被告人的照料,事件发生后,女儿已经失去了爸爸,而爷爷奶奶已经失去了抚养孩子的能力,孩子更需要母亲的照顾。
5、被告人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积极悔罪,科酌定从轻处罚。
6、被告人得到了包括被害人父母在内的亲属、市妇联、社会媒体的支持,各界一致要求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13年6月29日受害人父母等7人集体签下了刑事谅解书,表示希望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2013年7月15 日被害人父母又出具了请求书,再次表达了他们对被告人的理解以及对小孙女(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女儿)今后的担忧,表达两位老人已经没有能力抚养小孙女,孩子需要母亲的抚养;2013年7月10日霍林郭勒市妇联发表“关于对遭受家庭暴力而犯罪的韩某某从轻处罚的呼吁书”,市妇联呼吁司法机关对韩某某从轻处罚;案发后,通辽都市报也先后撰文两篇,表达了对被告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愤慨及对其犯罪行为的无奈与理解。案发后,该事件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同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思潮也得到了共鸣。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同时有具有以上诸多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故请求法庭坚持以人文本、着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对被告人定罪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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