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债权人代位不适用诉讼时效吗这个问题,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有所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1,代位继承人和转继承人,都属于继承人,它是继承人的代位或转位继承人;
2,继承人要清偿税款和债务;
3,清偿税款和债务的份额,应在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内;
4,没有继承遗产的,不承担清偿继承人税款和债务。
从理论上讲,在讨论“债权确定”时,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两种情形。对于前者理应要求债权合法、确定,而对后者也要求债权必须确定则不妥。由于债的相对性的存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的关系是否确定,对债权人来讲很难确切了解。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确定作为代位权成立的要素,会使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异常困难,这将使代位权制度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大为降低,希望我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是否代位权问题的回答您能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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