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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票与普票法律风险有何异同?有何法律依据?

ask****738 广东-广州 咨询 2018.03.17 15:14:34 7508人阅读

虚开增值税专票与普票法律风险有何异同?有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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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抵扣条件的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操作比较麻烦,需先认证、抵扣,再进行进项转出。否则形成滞留票,给双方造成麻烦。

2018-04-06 21:33:29 回复

虚开发票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普通发票。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会面临的法律风险如下:
1.行为人违法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按照虚开金额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2.虚开发票情节严重,构成虚开发票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增值税专用发票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两者的区别如下: 首先,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其次,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 再次,发票的内容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第四、发票的联次不同。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七个联次两种,而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一种。 最后,发票的作用也是不同的。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一律不予作抵扣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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