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江西法律咨询 > 宜春法律咨询 > 宜春财产分割法律咨询 > 我跟我的老婆离婚了,咨询下离婚后对于无形财产的分割

我跟我的老婆离婚了,咨询下离婚后对于无形财产的分割

唐** 江西-宜春 财产分割咨询 2018.03.17 13:45:43 43人阅读

我跟我的老婆这几天就在办理离婚的事,我们不适合在一起生活,咨询下离婚后对于无形财产的分割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宜春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宜春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2001年《婚姻法》及2004年《司法解释(二)》的相关条款中虽已有明确规定,但是认真审视后我们也不难发现一个问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态较窄。上述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大体上可分为金钱、有效货币、动产、不动产等形式,这些都仅仅局限在有形财产的范围内,而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无形财产,却未纳入其中。虽然作为典型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已纳入其中,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无形财产又何止于知识产权,更多内容的无形财产早已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虽然说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有形财产纳入共同财产范围有利于保障专门从事家务劳动而无其他经济收入或者其他收入较低的女方的财产权益,并且在《婚姻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判决,即“照顾”原则。这些规定表面上看体现着保护弱势一方的经济利益,体现公平分割原则。但是这种分割原则的前提是对已确定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倘若在确定共同财产时就未将某些应该考虑的共同财产纳入其中,那其后续的财产分割方式再如何公平,又如何能达到对夫妻共同财产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分割。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无形财产就是应该考虑纳入的夫妻共同财产。对这一财产的缺失分割,会使原本貌似公平的夫妻财产分割方式带有缺憾,显失实质意义上的公平。
在一个知识经济和无形资产已经日益并且可能成为最重要财产的社会中,如果婚姻财产的分割还仅仅局限于有形财产,那显然是一个时代的错误。[1]我国现在大多数家庭依然维持着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分工模式,几乎所有的女性,无论其在外工作还是专职照顾家庭,都要从事家务劳动。我国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都是有形财产,没有充分考虑到无形财产的价值,妻子承担的无酬的家务劳动没有得到考量,这对女性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将无形财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在离婚时予以分割,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承认无形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不仅是民法公平原则在婚姻法上的具体体现,同时使得配偶一方的价值得到法律的承认和社会的认可,也更加有利于保护弱者的权利。

2018-03-17 13:57:43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一是当事人约定原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在离婚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对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学习、深造等取得的文凭、学位、技能等无形财产的分割办法。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法律应承认其效力。意思自治是民法的灵魂,法律应允许当事人对于无形财产的分割进行约定。
  二是成本原则。无形资(财)产的价值等于为取得该无形财产的投入加上因取得该无形财产而减少的收入。如丈夫为攻读博士学位而花费夫妻共同财产8万元,那么丈夫获得的博士学位的成本价值为16万元。该16万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三是增值原则。无形财产的价值等于因该无形财产而增加的收入,以一定的年限。年限的长短可由法律规定,如10年、20年。例如,丈夫在取得博士学位以前年薪2万元,而取得博士学位以后年薪6万元,其差额为4万元,若法律规定分割补偿的年限为10年,则该无形财产的价值为40万元,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笔者认为,以上三个处理办法各有利弊,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酌情适用。如果夫妻双方事先有约定的,可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可按第2、第3种办法处理。已经取得明显收益,可按成本原则处理。已经取得明显收益的,若按成本原则处理显失公平的,可按增值原则处理;无形财产受益一方对于相对方的补偿,可从离婚以后受益方的收入中逐月逐年支付,直至付清为止。
离婚后对于无形财产的分割的大致规定如上,希望能帮到您。

2018-03-17 13:46:43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家庭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婚姻家庭律师#

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再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一)离婚时,再婚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再婚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三)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后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原则上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论谁赚多赚少,夫妻婚后所得收入都属于共同财产!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
142710人阅读

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是大多数离婚案件中的诉讼焦点,那么法律对离婚财产分割是怎么规定的?最新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以及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又是什么?过错方离婚财产是怎么分割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快来了解一下吧!

夫妻财产公证
7624人阅读

夫妻财产中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一直是大家关注的话题,今天和大家一起来探讨一下夫妻财产公证的有关知识,那么夫妻财产公证费用规定有哪些,夫妻财产公证协议内容具体有哪些,以及夫妻财产公证办理流程相关规定!

婚后个人财产
8202人阅读

婚后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界定是大众关注的话题之一,那么婚后个人财产协议有哪些,婚后个人财产判定都有哪些规定,以及婚后个人财产包括哪些呢,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快和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婚后共同财产
6033人阅读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一直是打击关心的话题之一,那么婚后共同财产的种类究竟是哪些呢,转移婚后共同财产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以及擅自动用婚后共同财产都有哪些规定呢,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快来了解一下吧!

新婚姻法房产
5730人阅读

婚姻法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一直是大家讨论的焦点,房产分配就是其一,今天小编来为你介绍新婚姻法房产分割,新婚姻法房产加名,新婚姻法房产增值等内容,希望这些内容对你有所帮助,更多知识来了解一下吧!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