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最高法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内容的通知》(法[2007]19号)要求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一审判决中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细读理解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最高法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内容的通知》(法[2007]19号)要求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一审判决中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细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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