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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的审理法院的管辖权如何确定的?

张** 黑龙江-双鸭山 刑事诉讼咨询 2018.03.16 18:07:02 40人阅读

我朋友已经申请了法院进行了再审了,法院审判的监督规定审判监督的审理法院管辖权是如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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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审理的管辖法院。再审审理的案件管辖权,归属于作出再审裁定提起再审的人民法院。因此,在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自行提起再审的案件中,即为裁定再审的法院;在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中,即为受理抗诉并裁定再审的法院;在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中,即为审查再审申请并裁定再审的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再审审理的管辖权可以转移。为了平衡司法资源的配置,当拥有再审审理管辖权的法院是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影响大小,从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的角度出发,依法将案件指令给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定给与原审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实现管辖权的向下转移。下级法院接到上级法院的再审裁定后,应根据裁定内容进行再审审理,并将再审结果上报给上级法院。
再审审理管辖权的转移必须符合法定的要件:
1.在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情形下,(I)如果是本院对自己做出的生效裁判做出再审裁定,则只能由自己进行再审审理,不能转移再审审理的管辖权;
(2)如果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做出再审裁定,则既可以自行提审,也可以将案件指令给原审人民法院,或指定给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
2.在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情形下,唯有抗诉的事实和理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5项时,即原审裁判系因为证据问题而导致事实认定出现不当或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方可转移再审审理管辖权,将案件指令给原审人民法院,或指定给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
3.在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情形下,唯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转移再审审理管辖权,将案件指令再审或指定再审,中级人民法院无权将案件指定或指令给基层人民法院再审。
4.审判监督的审理法院在下列情形下,上级法院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
(1)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2)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4)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例如原审人民法院已经对该案件做出过再审裁判的。

2018-03-16 18:09:0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因监护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监护权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3、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4、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违法生产、设备、储存,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使用: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行使以下职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经营;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调阅有关资料;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经审查同意,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应当责令立即排除,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使用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工作而制定的法律。第十六条规定:各级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上级可以办理下一级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确定。第十七条规定:上级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管辖,也可以将下级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管辖。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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