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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局依法核发了一个建设工程许可证,但现时发现该建设地块的巷道不符合该小区的

ask****736 广东-江门 物业纠纷咨询 2018.03.16 17:05:38 151人阅读

你好:我局依法核发了一个建设工程许可证,但现时发现该建设地块的巷道不符合该小区的规划实施,影响了该巷道其他业主的正常出入并收到其他业主的投诉。现我局想依法撤销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请问我局现时需要做怎样的程序撤销才合法以及被撤销方应享受怎样的权利,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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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符合而授予的许可时是可以依法撤销的,但是因为行政机构的过程导致被许可人损失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

2018-03-16 17:32:0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发放手续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适用情形
从实体上讲,法律对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主要在《城乡规划法》第37条和第38条的规定,即区分土地来源是依划拨还是出让分别规定了申报、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情形:
首先,就依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立项批复、环评报告、表示建设用地位置与环境关系的地形图或航测图、国土部门同意项目通过土地预审文件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接到申请后,审核相关材料符合要求后,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其次,就依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立项批复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审查有关文件,而审查文件的主要目的,在于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此外,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还应当征求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土地管理等部门的意见,了解和分析拟建项目对有关专业规划的影响。
最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初审通过后,向建设单位提供标明现状和规划的道路建设用地位置与范围的红线图,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再行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实务操作中,应重点关注规划部门在审批过程中是否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否区分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来源区分对待,以及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此外,还应当注意规划与规划之间的衔接,一方面,无论是划拨土地建设项目,还是出让土地建设项目,其规划都应当符合当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另一方面,涉及公路、河道、防洪设施、旅游开发、矿物开采等领域的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当期专项规划。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发放程序
从程序上讲,《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涉及公众的重大利益,规划部门作出许可之前,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6条的规定,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建议,申请召开听证会。如果利害关系人在被告之后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划部门应当在20内组织听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于建设项目开工有着不可忽略的作用,该规划许可的无效可能直接导致拆迁许可的无效、征收决定的无效。因此,在征收、拆迁项目的维权过程中,学会审查规划许可的合法性负有重要意义,往往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根据《建筑法》第8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除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准备材料:
符合《北京市建筑工程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京建工[2006]435号)的规定
(一)提交材料:
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提交: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一页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一页
1、建设单位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
(5)已变更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证明;
(6)在建工程,提交施工、监理合同变更备案表;
(7)竣工工程,提交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合同终止备案登记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掘路占道证明;
(9)需要提交资金证明的,续建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50%;续建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30%;
2、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原件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
(4)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解除备案表;
(6)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原施工单位已退出施工现场的声明;
(7)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变更施工许可证的提交:
1、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与原监理单位合同解除协议;
(5)变更后的监理合同备案表。
2、设计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建设单位与设计合同解除协议;
(5)已变更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
(6)变更为新设计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3、工程名称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已变更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5)在建工程,还应提交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
4、建筑规模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
(4)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
(5)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增加装修规模的证明;
(6)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有人防工程的,需提交施工图备案通知单;
(7)变更后的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掘路占道证明;
(9)资金证明,增加建筑规模部分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新签订工程合同价款的50%;增加建筑规模部分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新签订工程合同价款的30%。
5、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的,建设单位申请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提交以下材料:
(1)补发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刊登在市级以上报纸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声明。
(二)注意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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