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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没有其他几层的房产共有人签字同意抵押担保,甲公司的抵押登记也同样合法有效,您是这样的意思吗?

王** 山西-大同 债务纠纷咨询 2006.09.09 20:38:16 8804人阅读

甲公司因经营周转缺少资金,遂以其名下一栋六层房产的房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甲公司提供了抵押房屋的产权证及土地证,但经审查发现其提供的产权证和土地证均为总证,根据房产证和土地证上记载的信息,甲公司用于抵押的房产原属其全部所有,但现在除第一层和第二层外,其余四层均以销售给10户个人,本来这种情况,应将房产和土地权证重新办理分户证照。但甲公司可能办了,也可能没办,总之其提供给银行的权证均为总证,请问:甲公司能以总的房产证和土地证申请办理抵押贷款吗?个人认为,如甲公司未将房产和土地办理分户证,则其这种抵押行为如要有效,必须其余10户个人作为抵押财产的共有人,出具同意抵押担保承诺书,并在抵押合同上签字,才能确保银行债权安全。请各位律师给予详细指导!谢谢!

查吉荣律师答:

这个问题不难解决。只要指明被抵押的具体物并向房屋交易所备案即可。



请问,根据您的解答,您是不是说,甲公司虽提供的是总证,但只要向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写明是抵押第一和第二层的房产就行了,就是没有其他几层的房产共有人签字同意抵押担保,甲公司的抵押登记也同样合法有效?您是这样的意思吗?能否请您说得再详细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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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普陀区 咨询解答:34964条

如果属于共有财产的,应当有其他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2006-09-09 20:40:4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预告登记是什么意思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
第二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抵押预告登记作为一种临时性登记行为,既不是行政部门对期房交易的监管行为,也不能等同于直接产生支配效力的抵押登记,其设立目的在于期房买卖中,债权行为的成立和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之间常常因房屋建造等各种原因而导致相当长时间的间隔,为平衡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法律赋予了抵押预告登记能够对抗
第三人的物权效力,但鉴于不动产物权尚未成立,不具备法定的抵押登记条件,故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
抵押预告登记是在房屋不具备法定物权形式,不能依法进行抵押登记的情况下,为了保全将来财产权变动能够顺利进行的临时性登记行为,只有当条件成就,办妥了抵押登记后,才产生优先受偿的抵押效力。从本案来看,银行显然知晓此种风险,其要求房产公司在抵押标的取得完全产权并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前提供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故在难以实现物的担保的情况下,房产公司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抵押预告登记是什么意思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
第二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抵押预告登记作为一种临时性登记行为,既不是行政部门对期房交易的监管行为,也不能等同于直接产生支配效力的抵押登记,其设立目的在于期房买卖中,债权行为的成立和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之间常常因房屋建造等各种原因而导致相当长时间的间隔,为平衡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法律赋予了抵押预告登记能够对抗
第三人的物权效力,但鉴于不动产物权尚未成立,不具备法定的抵押登记条件,故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
抵押预告登记是在房屋不具备法定物权形式,不能依法进行抵押登记的情况下,为了保全将来财产权变动能够顺利进行的临时性登记行为,只有当条件成就,办妥了抵押登记后,才产生优先受偿的抵押效力。从本案来看,银行显然知晓此种风险,其要求房产公司在抵押标的取得完全产权并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前提供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故在难以实现物的担保的情况下,房产公司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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