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该房是从单位购买的集资房,离职后单位要强行收回,这是不合理的。 使用用人单位土地并由用人单位建设的房屋,应属于经济适用房,个人没有全部的产权,如果员工离职,用人单位有权协商要求离职的员工退回,但须退还购房款及补偿装修等损失费用。 也可以协商由新入住的员工补偿损失。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实施意见》的最大特点是,广泛吸纳近年来全国各地引进人才的创新举措和有效做法,对过去海外人才引进政策举措进行集成创新,打出了让优秀人才引得进、用得好、留得住的“组合拳”,向全社会发出了把四川建设成为“两个高地”的强烈信号。突出一个导向。就是突出“高精尖缺”导向,以四川省发展急需紧缺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华人华侨专业人才和外国专家为重点,着力引进“四类人才”,即:一批具有重大原始创新能力、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的战略科学家,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推动重大技术革新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一批熟悉国际规则、具有战略开拓能力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金融人才,一批具有较高学术造诣、适应四川未来发展需求的紧缺专业人才。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