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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 律师您好:我咨询的是,2014年3月23号经朋友我和李某同时各抬了债权人20

ask****733 黑龙江-佳木斯 债务纠纷咨询 2018.03.12 20:56:54 28人阅读

律师您好:我咨询的是,2014年3月23号经朋友我和李某同时各抬了债权人20万元钱,借据是自己出自己的,介绍人在我们各自的借据上签了名字担了保,我两个债务人也都互相签了名字担了保。可是2014年没还上,又从新写的欠剧是2015年3月23日至2016年3月23日还钱,我自己的还上了,可是那个债务人在2016年4月份跑了,在这两年期间债权人既没有提起诉讼又没有申请仲裁。请问您我有责任替那个债务人还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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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借条的诉讼时效是二年,从债权偿还期限届满起计算。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第一次要求债务人偿还起计算。
  如果借条未约定偿还期限,也未向债务人主张债权,那么此债权的时效为二十年,二十年后则不再受法律保护。

2018-04-04 11:0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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