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这就是对于网络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可判刑吗的相关解答。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建兴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8月1日对被告人陈建兴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的家依法进行搜查,并从其家中搜查到被告人陈建兴平时用于出售他人信息操作的涉案电脑主机(已扣押)。公安机关从电脑主机中调取了被告人陈建兴在浮云网上出售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商品交易记录(包含数量、价格及公民身份信息)。
2017年3月31日,经委托莆田市荔城区司法局审前调查,被告人陈建兴不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管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建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沈某、杨某的陈述,证人温某、林某、吴某1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刑事照片,提现记录,商品交易记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兴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建兴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成立。被告人陈建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建兴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1个月2日,即自二○一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二○一八年二月八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向被告人陈建兴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四千七百零二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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