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社会上有不少用人单位招用刚毕业的年轻人当“实习生”、“见习生”。这些毕业生干着与正式工差不多的活,但两方并无事实上用人意向。毕业生之所以愿意,也多是抱着增长经验的想法。实习、见习期满,大家互不拖延、各走各的路。《劳动合同法》的限定,劳动关系自用人之日起建立。这种用人,既包括对劳动者的事实上安排工作,也包括组织劳动者熟悉工作环境、学习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等。在校注册学生,按现行限定,不视为劳动关系,但如果是已毕业学生,就应视为劳动关系。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劳动合同法》对此同样予以保护。也就是说,虽然用人单位以实习生的名义招收毕业生,但是,两方的劳动关系应该是视为建立的,毕业实习生是隶属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中的一员,两方应该受《劳动合同法》的相关限定的制约。因此,根据以上分析,我俩就将毕业实习生薪水准则和合同签订的问题归入到了《劳动合同法》限定的范畴之内了。按照《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将付出高昂的代价。比如,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出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薪水。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招用各种短期的“实习生”、“见习生”,除在校注册生外,都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商定两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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