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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银行作为债权人,欲就上述违法事项提出书面异议,但应以什么理由和法律依据提异议呢?

王* 云南-大理 债务纠纷咨询 2006.08.24 12:52:58 7912人阅读

甲向汽车公司购买新车,并由汽车公司协助甲向银行申请汽车按揭贷款,双方约定,在甲偿清银行的贷款前,该车辆的所有权人为汽车公司。后银行发放贷款,并约定该贷款由汽车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并由保险公司提供履约保证保险担保。并将车辆在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的抵押权人为保险公司。

现甲因民间借贷纠纷被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甲同意将其所购车辆折价抵偿给民间债权人,并应申请进行执行程序(因甲拖欠银行贷款未还,银行在甲民间诉讼发生前,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险,将车辆扣押并由银行保管)保险公司和汽车公司在知晓法院执行后,分别以抵押权人和所有权人的名义,以甲无所有权,无权决定将车抵债,同时,如拍卖车辆偿债,也应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理由,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但法院无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抵押权人和所有权人提出的异议不予采纳,并强行要求银行将保管的车辆交出,用于抵偿甲欠的民间债务

现银行作为债权人,欲就上述违法事项提出书面异议,但应以什么理由和法律依据提异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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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1207条

法律依据有民法通则\担保法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等,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在执行该车辆后,要首先偿还银行的抵押贷款,有余额后才能偿还其他一般债权.

2006-08-24 13:09:25 回复

解答如下,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是参加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在诉讼中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是依据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而确定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也无权对受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综上,你作为第三人,无权对受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1、首先,民事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法条中并没有规定期限。
2、其次,民事法第111条第4款规定:“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法院有告知当事人去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的义务,法院未履行该法定义务,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不应当全部由案件当事人承担。
3、再者,民事法第179条第7款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也就说,若法院在答辩期满后不再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原法院确实是没有管辖权却受理了案件的,作出了判决,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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